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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事件】2014年8月16日,农村居民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将其自家的宅基地256.2平米以31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刘某,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刘某于当日向张某支付了312000元购地款。后刘某准备在该土地上打地基建房时才得知,东至黄某地皮隔界处的土地不属于张某所有,导致刘某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故刘某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张某辩称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同有效。【点评】本案焦点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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