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识上,土地流转没有任何特别之处。只要农产品可以买卖,生产农产品的要素---包括土地---终究也可以转手买卖。从产品市场到要素市场,本来就没有什么难以逾越的界限。政府有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当然也有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无论在经验上还是逻辑上,土地流转自然至极,本不值得大惊小怪。
可是一旦进入上层建筑,土地流转立马惊天动地,好像是多了不得的一件大事,很容易引起两级分化,特别是那些“无立锥之地的失地农民”,很容易揭竿而起,闹到天下大乱。是市场之路,别的似乎还好说,但土地一定是例外。
结果土地问题“两张皮”。一方面,伴随农产品和城市国有土地的市场化,农地市场化的趋势不可阻挡,多种多样的土地转让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由于观念滞后、政策滞后、法律滞后、农地转让(买卖)行为仅活跃在法外世界,迟迟得不到合法承认。成文法和现实脱节,官民冲突屡起,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离心离德,以土地问题最为严重。
正本清源,还是要从财产权利出发,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是确定财产使用、经营、收益、转让等各项实际权利,为市场经济奠定可靠的基础。
从法律归属来看,农村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性资源一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在实际上,农民集体与国家的权利关系一直没有得到清楚的厘定。在集体内部,农民作为成员的权利怎么界定?事实上,集体无权回答这个问题。
讲到底,产权---包括承包权---有什么用?还不是用来保障农民的经济自由,以谋求更好的生活。
农村建设用地的市场化转让,受两大动力的推进。其一,靠近城镇的农村建设用地,包括分给农民的宅基地,已被卷进城镇化、工业化的浪潮,大量用于出租和其他形式的转让,不在是农民自建自用的形态,早转为事实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所谓的两亿进城农民,真正进入商品房的还是凤毛麟角,大量是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村民宅基地上的物业落脚。因此,这块“地产”,在事实上已进入市场经营的范畴。产出品市场化了,要素能不走向市场化吗?
其二,政府卖地如火如荼,每日每时地刺激、开导、训练着靠近城市的农村集体计入卖地的行列。这是“州官与百姓”权利孰重孰轻的问题,不是经济学家完全解释的清楚的现象。只是趋势很明白,用大禹他父亲的办法治水,堵是堵不住的。
产权实质上就是选择权,任何资源总有多种用途,保护产权其实不是保护资源本身---尤其不是按保护者的意愿去保护资源---而是保护产权主体自由选择利用资源的权利。再上一个层面,选择不同的用途,也包括选自己用还是取一个合适之价转给他人去用。这也是产权的一项权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自用资源还不如给他人利用效率更高,取一个合适之价转让使用权,对双方和社会会更有利。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不能认为保护产权就是资源永远不换手、永不转让。
但事实上的转让权是一回事,获得合法保障的转让权是另外一回事。现实的难点在于合法化严重滞后。这就需要观念更新、政策更新和法律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