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沈阳公租房准入门槛降低,2019年4月4日沈阳市房产局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其中公布了最新的公租房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一起来看看2019年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2019年沈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市城市户籍,并在本市居住;
3.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或稳定收入且具有租金支付能力;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000元、单身家庭可支配月收入低于3900元。(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8周岁)。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条件,按照当地政府制定标准执行;
5.申请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住房面积指家庭成员在本市已有的房屋面积、承租公有住房的面积)。
(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
满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且在沈连续缴纳社会养老统筹保险满一年以上。
(三)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
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原籍非本市、毕业5年以内)不受户籍和收入限制,在沈无房的可申请。
二、2019年沈阳公租房申请材料
1.《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情况证明、户口簿;
3.民政部门或其指定部门开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外来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由务工单位出具);
4.申请人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住房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
5.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须提供毕业证书、就业合同;外来务工人员,须提供在沈阳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统筹证明;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委员会进行申请;
2.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中高等教育毕业生到单位所在区级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7:00
附:《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沈房发〔2019〕13号
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162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辽宁省第277号令)及《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5〕9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2600元调整为3000元(单身家庭由3500元调整为3900元)。
二、租赁补贴标准
我市市内七区由原来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15元调整为20元;苏家屯区、沈北新区由原来的12元调整为16元;新民市、辽中区由原来的10元调整为12元;康平县、法库县由原来的8元调整为10元。
三、租赁补贴保障面积
按家庭保障人口计算,户均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四、租赁补贴额度及计算
(一)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标准参照调整后的上述市场租金标准、保障面积计算,并按照计算结果的30%给予补贴。
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的计算区域由原规定的租赁地调整为申请地。
租赁补贴金额=(保障面积-已有房屋建筑面积)×申请地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30%。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计算标准参照调整后的上述市场租金标准、保障面积计算,同时,按照地区租赁补贴系数0.8予以调节。
租赁补贴人口数的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参照《关于印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沈房发〔2015〕95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此通知于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沈阳市房产局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