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发布《钦南区非主城区范围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钦南征收中心发〔2019〕13号),其中,康熙岭镇、沙埠镇征地补偿4.1万元/亩。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钦州市钦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关于印发《钦南区非主城区范围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钦南征收中心发〔2019〕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丽光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19〕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报区政府同意,现对钦南区非主城区范围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作出调整,请严格按标准组织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在2019年1月1日前下达征搬任务、项目已实施征搬并补偿的项目,按原补偿标准执行。
(二)2019年1月1日后下达的征搬项目,按市政府公布的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辖区镇或周边镇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钦南区非主城区农用地分区域补偿标准分别为:1.康熙岭镇、沙埠镇4.1万元/亩;2.黄屋屯镇、东场镇、龙门港镇3.8万元/亩;3.久隆镇、犀牛脚镇、大番坡镇4万元/亩;4.那丽镇、那彭镇、那思镇3.7万元/亩。因钦政发〔2019〕1号文件中没有丽光场的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丽光场参照周边那丽镇、那彭镇、那思镇的标准,为3.7万元/亩。
(三)在2019年1月1日前下达征搬任务,但项目尚未实施征搬,未发生过补偿的,按钦政发〔2019〕1号文件执行,原补偿标准不再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含坟山迁移)的补偿标准
青苗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08〕37号)和参照《2009年重点征拆项目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奖励标准规定》(钦市征拆办函〔2009〕59号)规定执行,不抢种、积极配合清点青苗,且青苗补偿亩均少于8000元的,奖励2000元∕亩。
地上附着物(含坟山迁移)参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钦州市钦南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