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必须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依法按程序逐级报批,先转用后征用,可同时报批。单独选址用地项目报批资料要求如下:
(一)文字资料
(1)市、县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
(2)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呈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按权限划分的省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6)土地开发利用论证报告;
(7)按规定应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8)规划、林业、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或手续(注:规划部门意见是指小区详细规划批复或小区控制性规划的批复或规划许可证等;林业部门手续是指占用林地许可证;财政部门意见是指耕地占用税的征免呈报意见。)
(二)图件资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4)补充耕地位置图和补充耕地竣工验收图;
(5)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