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合阳县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拆除复垦实施方案》(合政发〔2018〕46号),对于搬迁户旧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时限腾退、并经审核确认后,可享受每人0.3万元、宅基地每亩1万元的基本补助,一年之内腾退的,人均奖励0.5万元,两年之内腾退的,人均奖励0.2万元。
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阳县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拆除复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发〔2018〕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合阳县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拆除复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合阳县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拆除复垦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有效推进搬迁后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委关于移民(脱贫)搬迁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陕扶办发〔2016〕17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16〕66号)、省国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6〕81号)、市移民办《关于渭南市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腾退的指导意见》(渭移办发〔2017〕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易地搬迁为手段,以脱贫致富为目标,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搬新腾旧”政策,全面实施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对落实安置房的搬迁群众原有房屋进行拆旧腾退,采取奖励性补助的办法,鼓励群众及早搬迁,及时腾退。坚持“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效益,至2020年底前,旧宅基地腾退任务全面完成,守住耕地红线,保障占补平衡,确保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公平公正。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底,对列入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实施方案的1670户6830人的易地扶贫搬迁户,260户823人的同步搬迁户和因沿沟、沿川、沿山、沿河等基础条件较差,远离交通主干道,群众就医入学不便,村庄功能萎缩等地区拟实施整村、整组、整巷搬迁的未享受搬迁政策的群众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予以腾退,腾退后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县级借贷资金的清还。
三、补助标准
(一)易地扶贫搬迁
1.基本补助。搬迁户旧宅基地按照规定的时限腾退、并经审核确认后,可享受每人0.3万元、宅基地每亩1万元的基本补助。
2.奖励补助。原则上自领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钥匙或收到装修告知书之日起。
①一年之内腾退的,人均奖励0.5万元;
②两年之内腾退的,人均奖励0.2万元;
3.两年后腾退的,不予发放基本补助和奖励补助。
4.拆除费用。搬迁户在搬迁安置后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旧房及其附属物,腾退旧宅基地的,领取基本补助和奖励补助;镇(街)根据搬迁户意愿,统一组织实施对搬迁户旧房及其附属物进行拆除的,由镇(街)制定实施细则,在补助中扣除拆旧费用。
5.复垦费用。旧宅基地腾退后,由镇(街)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以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原则将复垦费用拨付至镇(街),由镇(街)负责兑付。
(二)同步搬迁
居住在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多发区、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沉陷区等区域的非贫困搬迁户享受搬迁政策后,实施即搬家即拆除旧宅,确保搬迁对象生命财产安全,按政策腾退旧宅基地不予补助。
拆除和复垦由镇(街)统一组织实施,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原则将拆除和复垦费用拨付至镇(街),由镇(街)负责兑付。
(三)整村、整组、整巷搬迁
对居住在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多发区、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沉陷区等区域的未享受搬迁政策的农村人口和沿沟、沿川、沿山、沿河等居住在基础条件较差、生存环境恶劣、发展条件严重欠缺、远离交通主干道路、就医就学不方便、地方病严重等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后,导致村庄萎缩、功能丧失的整村、整组、整巷的农村人口及单庄独户和其他确需搬迁的农村人口实施搬迁,予以奖励补助。
镇(街)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调研、认真研判,对插花搬迁造成的空闲宅基地,可通过镇域、村域内宅基地置换等方式,科学、合理规划村庄布局,做好整自然村、整巷、整组搬迁工作,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增减挂钩指标。
该类型搬迁奖励补助政策由镇(街)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原则每亩不超过2万元;拆除和复垦由镇(街)统一组织实施,费用以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原则将拆除和复垦费用拨付至镇(街),由镇(街)负责兑付。
(四)制约措施
1.在奖励期限内进行旧宅基地腾退,但未实际入住的搬迁户不予进行相应的奖励。
2.移民办负责,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及家庭成员名单移交不动产登记局,由不动产登记局进行监管,对搬迁户及家庭成员迁出地的旧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3.搬迁后不腾退旧宅基地的搬迁户,依法注销其旧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收回旧宅基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搬迁户自负。
4.由移民办负责,将“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户及家庭成员名单移交各国土资源管理所,由各镇街具体负责,各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监管,对搬迁后不腾退旧宅基地的搬迁户,不充许在原旧宅基地上进行新建、扩建、翻建、修缮房屋,坚决制止已搬迁户买卖和新划宅基地。
5.搬迁户按规定期限,自行拆除旧房并清场腾退宅基地,镇(街)政府组织人员实地勘察验收,报国土局复查确认后,准予办理迁入地新居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如搬迁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旧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先退后证”的原则,不办理新居的相关登记手续,不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
6.腾退后未复垦到位、未经验收合格的,不予拨付复垦费用,直到验收合格。
7.家庭成员全部搬迁,但在农村有两个以上宅基地的搬迁户,宅基地必须全部腾退后方可领取相应的奖励。
(五)权益保障
1.搬迁户对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复绿后形成的耕地、林地,优先享有承包权。
2.搬迁户转为城镇居民的,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仍保留农村户籍的,由安置地与迁出地镇(街)负责衔接,建立完备的搬迁群众权益保护机制,确保搬迁群众公平参与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管理。
四、实施步骤
按照省市“坚决拆、分类拆、分步拆”的要求,依据易地扶贫搬迁“三项协议”中的旧宅基地腾退复垦协议,搬迁户旧宅基地原则在2年内腾退,“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旧宅腾退最迟不超过2020年12月底前。具体分五个步骤实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各镇(街)及相关部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旧宅基地腾退复垦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提高搬迁群众的政策知晓率,充分调动搬迁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6月—2018年12月)。各镇(街)组织工作人员对搬迁对象开展入户调查,逐户确定宅基地位置、面积、四址等基本信息,建立档案,造册登记,留存影像资料,形成调查摸底台帐,同时制定镇(街)宅基地腾退方案、细则、年度腾退计划。
(三)腾退复垦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对符合复垦条件的,必须进行腾退复垦,由镇(街)根据年度腾退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对符合腾退但又不具备复垦条件的,根据实际分类分期分批进行。腾退出的旧宅,交村(组)统一管理,各镇(街)监管,任何组织和人个均不得占用进行非农建设。
(四)竣工验收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宅基地腾退复垦实施完工后,各镇(街)统一上报县国土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付复垦费用。按照腾退复垦一批,组织验收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实施。
(五)补助资金兑付阶段(2019年1月—2020年12月)。搬迁户旧宅基地腾退工作验收结束后,县国土部门依据各镇(街)提供的旧宅基地腾退验收台账和腾退奖补资金标准向各镇(街)统一拨付奖补资金,各镇(街)在经村、镇公示无误后,连同旧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报县移民办审核,审核无误后拨付奖补资金。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全县移民(脱贫)搬迁旧宅基地腾退工作顺利实施,有效推进,县政府成立全县移民搬迁旧宅腾退复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和扶贫搬迁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县法院、公安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扶贫办、农科局、司法局、信访局和各镇(街)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移民搬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协调和督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各镇(街)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主体。各镇(街)人民政府是旧宅腾退复垦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腾退时限完成旧宅拆除腾退工作,妥善处理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县政府将旧宅基地腾退工作纳入对各镇(街)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考核,建立督办问责机制。政府督查室、县国土局、扶贫办要强化宅基地腾退工作的督查,每季度对工作情况进行统计排名通报。县政府根据年度腾退任务完成情况,对成绩显著、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工作进度缓慢、配合不力、把关不严的镇(街)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