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惠阳府办〔2019〕8号》,主要处理的是我区因村庄规划未编制完善原因,导致农村宅基地无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合法用地、报建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
原文内容如下: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惠阳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惠阳府办〔20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业经五届47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区国土资源分局反映。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惠州市惠阳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为深入推动我区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治理工作,根据《惠阳区整治违法建设违法用地专项工作方案(2017-2019年)》(惠区委办发电〔2017〕36号)的要求,妥善解决好我区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严厉拆除一批、依法依规理顺一批、从严从重问责一批、涉嫌犯罪移交一批”(即“四个一批”)的办法,对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理顺,切实提高“两违”存量分类处理工作的可操作性,有效消除“两违”存量。
二、处理范围
本处理意见涉及的农村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是指在我区因村庄规划未编制完善原因,导致农村宅基地无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未取得合法用地、报建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且根据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中为建设用地的宅基地,区分如下两种情况予以处理:
(一)历史建成:1986年3月31日前建成房屋的,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的宅基地。
(二)未批先建:1986年3月31日至我区村庄规划编制完成且实施前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未取得合法用地、报建手续的宅基地。
三、处理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申请办理。
(二)本村村民、一户一宅、面积层高合规。
(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庄规划。
四、“历史建成”、“未批先建”问题的处理
(一)属于“历史建成”的宅基地.
《根据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惠市国土资〔2016〕883号)的规定,1986年3月31日前建成房屋的且房屋一直未发生变化的,根据已建成房屋实际占用土地范围确定土地使用权,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仅登记土地使用权。
(二)属于“未批先建”的宅基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申请人不属于申请地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非本村村民的);若申请人属于本村村民的,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再申请的。
(3)申请人征地拆迁时已有住宅安置或承诺放弃宅基地安排的;
(4)已实施“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发布公告改造的村庄;
(5)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建筑占地面积及层数超过规定要求的,面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为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容积率不超过7.5。
(6)申请地块权属不清晰或存在争议,房屋影响相邻合法建筑公共安全、采光、通风、排水、通行或存在安全隐患,无法消除影响且与相邻权利人无法达成共识的;
(7)申请人无法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的;
(8)其他不予办理的情形。
2.补办申请的条件:
(1)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属于本村村民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面积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执行,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为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的标准;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容积率不超过7.5。
(3)申请地块权属清晰、无争议。
3.符合补办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向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身份证、户口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等相关材料;
(2)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初审,审查是否有改扩建情况、宅基地类型是否是历史建成、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条件是否符合、土地权属是否有争议及其他条件等事项,初审通过的,签注审核意见后,上报村民委员会。
(3)由村民委员会复核,复核申请人及申请地块与建筑物是否符合条件。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召开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
(4)经讨论同意后,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同意材料在宅基地所属村民委会公告栏、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栏和地块建筑物处张贴公告15个工作日,征询村民意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委员会签注审核意见,证明申请人是否属本村村民及符合“一户一宅”等规定,并出具无异议证明材料,提交至用地所管辖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协调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现场踏勘、拍照核对,涉及水利用地或水利防护地的需区水务部门一并联审,联审通过后签注审核意见。
(6)所在镇住建部门对申请用地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拆除至限定的建筑面积和高度、是否按规划报建及房屋安全问题、是否缴纳违建处罚金金额等事项。
(7)所在镇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审查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宅基地面积、数量、用途(可结合农村地籍调查结果,审查是否有已建未登记的宅基地数量);所在镇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申请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地块在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成果中是否为建设用地等事项。
(8)违法处罚缴纳罚金。根据公示无异议证明及相关材料,涉及违法建设、违法用地需由区城管执法、国土资源部门按相关标准予以罚款处理。申请人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罚金。
(9)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各部门的审核工作等事项并签注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给予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申请人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经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凭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安全责任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到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登记发证相关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因各种限制因素暂不能完善手续的宅基地,由镇查清现状,建立台账,严格监管,处理政策另行制定。
(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认真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对于审批不及时、不到位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镇(街道)应及时责令其整改。情况特别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对相应负责人给予问责处分。
(三)违反本处理意见规定,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发现违反行为不予以查处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