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正在各个农村地区展开,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了,即将宅基地的权利进行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三个权力的分化。那么其中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证是指的什么?申请需满足哪些条件?
这个目前是在试点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地区进行的一项权证尝试,因此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是有差异的。就拿已经发放了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证书的山东省平度市来讲:
1、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资格权证书?
答: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原则上以公安机关户口簿所载明的“户”为单位认定并统一行使权利。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规定,年满20周岁的子女且户口在本村集体的,结合村规民约,可申请按单独“户”认定宅基地资格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具备农村宅基地资格权。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是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三是其他特殊情形的人员,如就业安置和人才引进等,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村民自治原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
2、有了宅基地资格权证,农民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答: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依法享有无偿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对有宅基地资格权但无使用权的,可向村集体组织申请宅基地;对拥有宅基地资格权,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且无法享受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系统,符合条件的农户,可以宅基地资格权退出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
3、什么情况下,农民宅基地资格权灭失?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资格权灭失。一是户籍迁出村集体的;二是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三是取得其他村集体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四是书面形式自愿放弃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
4、和之前政策相比,有无宅基地资格权的权益有什么区别?
答: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之前,宅基地资格权与使用权是一体的,这就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形式非常单一,只能依法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流转。
宅基地资格权单独设置以后,宅基地使用权不再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捆绑,宅基地使用权经村委同意后,可以在更大范围、以更多形式进行流转。比如,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以有偿有期限的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可以依法进行出租、自营,增加家庭收入,助力乡村振兴。也可以以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进行融资,解决资金困难等。同时,宅基地资格权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种权利,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价值,比如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资格权,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户,可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系统,可按有关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