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其中对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等重大问题作了修改。那为什么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一、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2年8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决定,将法律中的土地“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2017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修正案(草案),2018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后通过了修正案。
二、为什么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符合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从宏观层面看,国家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加速推进,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支撑,但在土地、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流动上,又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出新挑战。从农村内部看,随着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的提升,大量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土地流转面积扩大,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土地经营方式呈现多元化格局。农业产业化、水利化、机械化、标准化及科技进步,都对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一系列方针政策,主要包括: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维护进城务工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依法规范权益转让;允许承包方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融资担保;健全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加强用途管制,严守耕地红线;建立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把被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转化为国家法律规范,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要求,稳定和完善适合国情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三、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哪些内容?
1.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2.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3.明确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再延长三十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修正案及时将这个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规范;
4.明确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5.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可以融资担保:第三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6.明确了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权能:增加了承包方可以采用入股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但需向发包方备案;
7.明确工商企业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准入监管;
8.明确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保护;
9.授权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另外此次农村土地制度涉及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十分重要,可以说是越来越符合我国国情了,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来说也是一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