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个人或者组织,使用土地通常都是有一定期限的。
国有土地的使用期限,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用途的不同分为以下几大类:
居住用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那么,土地使用年限一旦过期,会怎么处置呢?
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过期后的两种处理方式
①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
按照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政府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外,对申请续期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如果说土地使用证没有申请续期,或者申请没有获得批准,土地使用权就会由国家无偿收回。这一点也是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明确了的。
此外,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也就是说,国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也无偿收回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
为什么有的土地使用证上没有使用年限?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使用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有年限的,住宅70年,商业40年,工业50年;
另一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这个是没有年限的。一般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历史用地,都是发的这种证。
划拨土地和出让土地有什么区别?
划拨土地,是原来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偿使用以后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也是划拨土地。这种方式的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出租,在转让的时候需要报政府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
出让土地,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以后出现的供地方式,用地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的土地有使用年限,但可以自由的转让、抵押、出租,转让的时候随时可以办理,不需要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