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北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从2019年1月1日起,邯郸市将对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进行调整,确保邯郸市真正有住房需要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房政策福利。
据了解,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保障房建设规模和需求的实际,从2019年1月1日起,我市将对主城区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行调整规范。
相对于往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本次申请条件调整增加了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条件,此次调整是为了确保我市真正有住房需要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保障房政策福利。
具体政策全文如下:
关于调整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通知
邯山区、丛台区、复兴区人民政府、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邯郸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1〕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主城区保障房建设规模和需求的实际,现对主城区住房保障准入条件进行调整规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年满18岁,户籍不在主城区,持有主城区居住证;且在当地实际居住(户藉为永年区、粑乡区、峰峰矿区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居住证,但需要提供户口本主页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复印件,并提供申请人在主城区实际居住的证明材料);
二、收入稳定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满一年;
三、申请人家庭在主城区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宅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四、在申请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此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邯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