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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哪些免税?

2018年12月13日 17:18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这个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那么,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哪些免税?

一、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3、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二、土地使用税哪些免税?

1、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另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三、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1、哪些人需要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税。缴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缴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什么时候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第九条规定:征收的耕地,自批准征收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征收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怎么交: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是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缴税的时候需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城市级别不同,应纳税额也不同;并且,这个税是每年都要交的,一般是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时间由当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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