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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时,上面所种的农作物该如何补偿?

2018年12月10日 09:25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为了更好发展城市,我国不得不为了公共利益征收农用土地,而在征收时,难免会涉及到各类补偿,那集体土地征收时,上面所种的农作物该如何补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个案例。

集体土地-摄图网

近日,一起青苗补偿费纠纷在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结。

王某是金华市婺城区尖峰山下的石某村村民,几年前在村里的荒地上种了不少树。去年,石某村的一些土地因建设杭长高铁之需被征收,其中就包括了王某种树的荒地。王某所种植的树木经评估价值5万余元,因此获得的青苗补偿费打到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后应该怎么分,王某和村集体各执一词。

王某认为,这些树是其辛辛苦苦种植多年的成果,花费了其大量资金和精力,青苗补偿费应该支付给他。石某村则为此召开了村民代表开会,会议认为被征收的土地是集体的,种植户们既没有承包过,也没有向村里租地,为防止以后村民随意占地耕种,未经承办或者租赁的集体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应该归村集体所有。

王某多次向村经济合作社催讨无果,一纸诉状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告上了法庭。

开庭当日,被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树木确实是原告种植的,但集体土地已被原告王某占用,若再将青苗补偿费给王某,会滋生鼓励村民占用集体土地的风气,而且村内事务应该由村民自治,村民代表大会召开程序合法,讨论决定已经生效,这笔青苗补偿费就应由村集体享有,否则村民代表大会的威信何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村民代表大会不仅应程序合法,决定内容也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村集体非苗木所有者,无权获得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应该给王某。

考虑到被告所言亦有一定道理,主审法官提出调解方案,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青苗补偿费,由原告向被告赔偿因其占用土地给村集体造成的损失。原告对此表示同意,但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未成。婺城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石某村经济合作社向原告王某支付青苗补偿费5万余元。

主审法官提醒,如果本案被告认为原告占地行为给被告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原告另行主张。村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否则不能发生效力。如果村民自治没有宪法法律的约束,就很容易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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