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起,为改善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同时也为均衡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我国启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2014年4月,农业部和财政部更是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2015年将全面落实好国家农产品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自2012年起,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转移支付资金,启动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具体来说,补助项目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补助范围:每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保鲜库和烘干设施等三大类19种规格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
补助对象: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
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目前比例为30%。
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补助区域: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河南、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3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97个县(市、区、旗、团场)。
2012~201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0亿元资金,补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设5万座初加工设施,新增马铃薯贮藏能力100万吨、果蔬贮藏能力60万吨、果蔬烘干能力60万吨。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效果:
一是均衡上市、促进销售。实现马铃薯的错季择机销售,调节了市场供求。果蔬经预冷后运输,市场销售范围从邻近地区扩大到全国各地或周边国家。
二是减损增供、促进增收。马铃薯、水果、蔬菜产后损失率分别从15%~20%、15%~20%、20%~25%降低到6%、4%和6%以下,错季销售提高售价30%~50%,农民由此多增收18亿元。
三是提高质量、促进加工。实施科学贮藏后,马铃薯存放3~4月不长芽、不皱缩,苹果、胡萝卜等果蔬存放5~6月不腐烂、不萎蔫,保持了入库(窖)时的品质和外观。同时,延长了原料供应期,拉长了加工企业生产周期,提高了加工企业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四是增强预期、引导生产。农民有了贮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种什么作物都不再担心卖难、价格不好等问题。
2012~2013年,中央资金规模均为5亿元,2014年增加到6亿元,新增了1亿元,增幅20%。
农民应该怎么来申请这项补助?具体有哪些步骤?
农产品初加工补助项目主要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具体的实施程序分为两步:
第一步:补助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补助设施建设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后,开始施工建设。
第二步:工程竣工后并经当地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确认当年新建,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方可认定为合格),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由县级财政部门兑付补助资金。
农办财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4]3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
为改善我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条件,减少产后损失,均衡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
围绕“增加供给、均衡上市、稳定价格、提高质量、保证加工、促进增收”的目标,加快推进主要农产品储藏、保鲜、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
(一)突出扶持重点。以马铃薯主产区为重点兼顾果蔬优势产区,实施区域和对象要向现代农业示范区、新型经营主体倾斜,推进集中连片建设。
(二)农民为主建设。政府部门主要通过资金补助、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措施,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出资出劳,自主建设初加工设施,不搞包办代替。
(三)阳光规范操作。推进项目管理全程公开,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政策内容、资金分配、受益主体确认以及项目验收等环节公开透明,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2014年新建的马铃薯贮藏窖、果蔬保鲜库和烘干设施。
(二)补助对象。承担项目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每个专业合作社补助数量不超过5座,每个农户补助数量不超过2座。
(三)补助标准。中央财政资金对纳入目录的各类设施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补助设施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
(四)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级农业、财政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向实施对象兑现补助资金。
三、组织管理
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省(区、兵团)项目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并于5月16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审核;农业部商财政部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各省;省级农业、财政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下发县级部门实施。项目实行两次公示制,分别在建设主体确定和补助资金拨付环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项目实施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户自愿提出建设申请(申请表格式参见附件3)。如果申请者较多,所需资金超过预算额度,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农民认可的方式,合理确定补助对象。
在农业部、财政部指导下,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各省农业、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并于12月15日前将政策年度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县级农业、财政部门具体做好项目实施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建设、先告知农民验收程序和验收指标再开工建设、两次公示、两次管理信息录入(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等制度,抓紧组织项目审批、技术指导、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加强项目申请、审核、结算等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操作过程的透明度。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早验收、早兑付,缓解农民资金压力。
四、监管要求
(一)加强资金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地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以保证政策宣传、本地化设计、技术指导与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严禁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合理安排项目。各地要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合理确定项目实施区域和建设规模。项目实施县原则上要相对集中、持续建设,确需调整的,要根据主导产业突出、农民需求旺盛、政府重视支持、部门工作扎实、技术服务有力等条件选择新增项目实施县。
(三)强化技术服务。通过建立项目示范点、树立典型和样板、编写简明实用技术手册等,提高农民应知应会能力和产地初加工技术水平。坚持建管用并举,围绕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等开展专业化、全程化、一体化服务,对已建成的设施要加强监管和维护,努力确保当年建设,当年使用,当年见效。要积极推动设施的综合利用,结合当地实际研究适合不同产品和季节特点的储藏加工技术,实现“一库多用”、“一窖多用”和“一房多用”,切实提高设施使用效率。
(四)严格工作纪律。农业部、财政部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助指标、套取补助资金、搭车收费等严重违规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惩处,绝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要严格查明情况,并通报全国农业、财政系统,同时抄送所在地纪检监察部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建设成效、做法经验、技术要点等内容,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补助政策高效、规范、廉洁实施。
(六)规范设施标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或喷涂于设施的醒目位置。补助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县级农业部门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附表1),自然编号以县为单位从00001排起。例如:河北省张北县补助建设的第45座20吨贮藏窖,编号为130722 003 00045。上年已实施项目县,自然编号应在原有排序基础上累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