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那么最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年限规定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土地使用权年期是指土地交易中契约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使用权年期的长短,直接影响可利用土地并获相应土地收益的年限。如果土地的年收益确定以后,土地的使用期限越长,土地的总收益越多,土地利用效益也越高,土地的价格也会因此提高。因此,通过土地使用权年期修正,可以消除由于使用期限不同所造成的价格上的差别。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这里着重讲一下居住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因为这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了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下简称《条例》),开始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制度。《条例》规定:居住用地出让年限最高为七十年。
不过有的地方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七十年的前提下,按二十年到七十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年限
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完补偿、安置等的费用后便取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或是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无偿得到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直接由政府的批准产生的,只要交纳征用的补偿安置费用后就可取得使用权,并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出让金以及签订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划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了有另有的规定以外,是没有使用期限上的限制的。
不过,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年限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对除国有土地之外的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的权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农用土地使用权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土地使用权。
一般根据土地的类型规定使用权年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不过目前政策是到期后自动延长30年。草原实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30年至50年。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
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宅基地的使用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制和面积限额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没有使用权年限限制。
3、建筑用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拥有。要根据具体的建筑类别一签订的合同来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