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个大税种,但很多人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不是特别清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详细了解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一、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那么到底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行为税还是财产税,一种观点是属于行为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针对土地使用这个行为征税,另一种观点认为是属财产税,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另外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8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中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纳税人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纳税;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暂按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设区的市、县(市)税务部门审核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不管你是否使用土地,只要你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实际占有就有纳税义务。
由于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占有权或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利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