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利,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变更、解决承包合同,无权将农户承包的土地收回、调整。那土地承包到期后,村委会可收回土地吗?符合这3个条件可以收回!
1、农户没有履行好土地承包义务
《土地承包法》除规定发包方、村委会的义务之外,也规定的承包农户的义务,有些农户没有履行承包义务的情况,村委会是有权将土地收回的,比如说有的农民土地长期撂荒,有的农户未经批准将土地改作他用等等,村委会可能会借承包到期的机会将土地收回另行分配。
2、经村集体研究土地需要大调整
有的村庄可以在一轮承包时土地分配过于零散,有的可能在一轮承包时存在很多误漏,或者有其他需要重要重新调整的情况,村委可能会趁一轮承包合同期结束,把村里的土地全部收回进行重新分配,这样做如果是经过村集体研究并镇(乡)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批准,也是合理和允许的。
3、自愿退出
这种情况是有的,一轮承包结束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那时候已经有很多农民外出打工并有了不错的收入,但农村种地还在交公粮、交提留,这时候就有不少常年在外的农民提出自愿退出承包地,但随着农业税的取消以及粮补等补贴的发放,也有一些农民想要回承包地,但已经很难做到了。
一般情况下,村委会无故收回承包地是不合法的。因为我国的第一轮土地承包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大概在90年代中后期结束,开始了土地的二轮承包,在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大部分地区都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采取的顺延与小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轮承包。
如果村委会以一轮承包到期为由,收回某一户的土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二轮承包紧随一轮承包之后,在政策上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国家也提出要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性,原土地承包的农户具有优先继续承包自家土地的权利。
此外,以下这几类人的土地也会被收回:
1、非农村住宅
农村地区有些人原来是农村家庭,但现在定居在城市,所以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土地是农民的特殊利益,非农村户口,在他们失去土地的时候,估计这两轮合同的期限。
2、土地被遗弃,游手好闲的人
国家土地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在农村地区拥有10亿8亿的耕地,以避免土地资源的浪费,为新农村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对于长期被遗弃的、闲置的土地,国家可能会恢复,以确保土地资源不会被浪费。
3、承包土地的人出生后的第二轮
合同原则长期不变后,大部分地区是实施“不增加,不得减”的方式。在没有土地的情况下出生的人,第二轮土地承包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出生后的两轮土地承包或者不土地承包。
4、土地征用人
中国的土地征收政策是在村民同意征用土地的平均分配之后,然后是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平均分配。农民可以选择以两种形式土地补偿和土地,农村土地的未来充满紧张,宅地应用越来越难,我担心土地不能只取补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