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宅基地出现了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现象,而在此次确权时,国家也对这些乱象做出了调整,并对超标等进行处罚,那宅基地面积超标了还能确权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农民的宅基地面积是标准的。
一、如果超过这个标准怎么办?
事实上,由于早期建设等原因,许多农民的家园超出了现有标准。这种情况呢?难道他们都不能确认自己的权利吗?他们都需要辞职,甚至说要拆除他们的房子吗?当然,这并不是全部。关键是把以下三点放在时间上。
第一次是在1982年之前。1982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农村住房土地管理条例》,并开始规定农村住房用地面积。在此之前,该国对农村住房的土地面积没有具体要求。我们有句谚语说不禁止这种做法。也就是说,如果你的房子建于1982年之前,并且经过翻新和重建后没有扩建,尽管超出了规定的面积,这样的家园和房子仍然可以被确认。
第二个时间节点是1982年到1987年。1987年,中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建筑面积。在此之前,1986年3月,国家发布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制止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清查中发现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办理手续的手续,罚款和没收没收的土地。因此,如果宅基地面积在1982年至1987年间被过度占用,但根据相关规定已经实施了处罚,这也在权利确认中得到承认。
第三次节点是在1987年之后。也就是说,国家颁布实施了《土地管理法》,宅基地面积的管理也上升到了法律层面。如果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则无法确认。当地的做法是,如果宅基地面积超过标准,在完成相关土地使用手续后,不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应依法登记,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应在登记簿和产权证上的栏中注明。
二、对于超过标准不能确权的部分以后如何处理?
这其实没有相关规定说明,但是专家预测以后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遵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决定如何处理。
2、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其实也就是超占宅基地的面积要缴费。这其实也是一种平衡,也有效限制了宅基地超面积的现象。
3、实行宅田挂钩制度。说白了就是超占了宅基地的,可以少给承包地,保持总量平衡。
4、结合当地人口与土地面积的比例,合理确定各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做到宅基地面积标准与农民需求相一致。避免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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