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家禽H7N9流感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现将《浙江省家禽H7N9流感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同时废止,我厅之前关于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规定如与本实施方案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18年11月1日
浙江省家禽H7N9流感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进一步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有效维护养禽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要求,结合《国家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计划(2016-2020年)》,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当前形势。2013年初,我省出现首例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随后在活禽市场发现禽间H7N9流感病毒感染。近年来,H7N9流感在家禽间呈扩散态势,分布范围已扩大到20多个省份。2017年初,部分省份发现家禽高致病性H7N9流感变异毒株,并引发多起家禽疫情。2017年秋季以来,我国实施家禽H7N9流感全面免疫,结合扑杀等综合防治措施,家禽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率显著下降。
当前,H7N9流感病毒污染面仍然较广,低致病性与高致病性毒株并存;活禽市场依然是禽流感病毒高污染及高风险场所,加上活禽跨区域调运频繁,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殖场传播的风险不容忽视;我国野鸟数量多、分布广、迁徙范围大,病毒通过野鸟跨区域跨物种传播风险依然较高,防控压力较大。
(二)防治思路。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不断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主体责任的机制。实施家禽H7N9流感强制免疫与扑杀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切实落实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区域化管理、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强化联防联控,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应对人感染病例,落实活禽市场监管措施。有效降低H7N9流感病毒在家禽间的传播扩散风险,提升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动物防疫水平,推进家禽产业转型升级,构建长效防治机制。在全省实现和巩固家禽H7N9流感的稳定控制,分区域逐步推动净化和消灭。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家禽H7N9流感总体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即全省家禽H7N9流感个体发病率连续12个月低于0.1%;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小区)达到免疫无疫标准,即连续12个月未发现H7N9流感病毒感染。
二、具体措施
(一)强化家禽H7N9流感免疫。我省对家禽H7N9流感实施强制免疫。各地应按照我省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小规模和散养户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严格督促规模场按程序落实免疫措施,做到应免尽免,确保免疫禽群的抗体合格率在70%以上。切实加强疫苗储备、发放和使用环节管理,提高全程冷链保障能力,做好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开展非免疫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的区域(养禽场)以及按进口方要求不开展免疫的出口企业,报我厅批准后,可不实施免疫。
(二)严格活禽产地检疫和流通监管。各地应建立健全活禽调入风险管控制度,严格落实跨省调入活禽及其产品备案、报验及落地报告制度。除雏禽、种禽外,严格限制从高风险地区和场所调入活禽。
1.跨省调运。实施活禽调入风险管控制度。对跨省调运活禽入浙的,除雏禽、种禽可以凭H7N9病原检测阴性报告和检疫合格证调入外,其他活禽应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或具备H7N9流感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H7N9流感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检测抽样时间应在检疫出证时间前21天内。发现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省际公路检查站应立即终止查验并予以劝返。对没有有效检测报告或检疫合格证明的活禽,养殖场、屠宰场和交易市场不得接收入场。对调运活禽出浙的,家禽养殖场(户)要在家禽调运前21天内,按规定委托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采集样品,样品应覆盖所有调运家禽(雏禽来源种禽)的禽舍,每次采样数量不得少于30份,做好采样记录备查,并于采样后48小时内送检。对跨省调运(包括入浙和出浙)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应要求提供免疫档案。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活禽跨省调运产地检疫监管。对生长周期小于50天的肉鸡肉鸭,不能提供免疫档案或免疫档案无法证明在免疫保护期内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其他家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检测报告或采样送检日期距离申报检疫日期超过21天;免疫禽群H7亚型流感抗体合格率未达到70%或H7N9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
2.省内调运。要参照跨省调运活禽要求,对跨县调运活禽(含种禽)的养殖场(户)加强H7N9流感检测管理,明确H7N9流感检测计划。允许活禽交易的区域不得限制具备在有效期内的H7N9流感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并经检疫合格的省内家禽流通。对经备案调入省内的活禽,原则上只限于在调入地县(市)域内分销,不再受理跨县域检疫申报。
(三)提升场所动物防疫水平。各地要加强养殖场、屠宰场等重点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检疫监管和疫情监测。要引导家禽养殖场(户)积极改进养殖方式,不断完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动物防疫制度,主动履行跨县(市)引进活禽用于饲养的报告责任。要引导屠宰企业提高设施设备和工艺水平。鼓励父母代以上种禽场、具备条件的地区及规模化养禽场开展净化和无禽流感区(小区)建设。
(四)加强活禽市场管理。各地要按照《浙江省活禽交易管理办法》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活禽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流动摊点经营活禽行为,督促市场经营者严格落实“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过夜零存栏)。配合活禽市场主管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经营雏禽、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以及来源不明活禽的行为。
(五)强化疫情监测与报告。各地要进一步健全疫情发现和报告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疫情报告义务。要严格执行我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科学制定本地区家禽H7N9流感监测方案。对非免疫禽群以血清学监测为主,免疫禽群和免疫背景不详的禽群以病原学监测为主。加大对活禽市场、养禽场和屠宰场等高风险场所的监测力度。要加强对家禽监测阳性、异常发病等事件的调查,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掌握和保存好相关资料。各地应充分利用H7N9流感检测结果和监测结果,认真评估辖区内家禽群体免疫状况和带毒状况,提升综合分析能力,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六)科学开展应急处置。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家禽H7N9流感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管理。辖区内出现人间病例的,要及时开展禽间流行病学调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对怀疑发生禽间疫情或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应按照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应急机制。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为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诊为高致病性H7N9流感的,应对病原学阳性场点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及时组织对流行病学相关禽群和阳性场点周边家禽养殖、经营场所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扑杀范围。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切实做好人员防护。
(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按照我省创建全国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省的要求,综合考虑辖区内养殖品种、地理分布、养殖数量、养殖模式等因素,引导家禽业科学发展。要积极推行水禽与旱禽隔离饲养,推进家禽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养殖,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机制。要进一步推动建立完善家禽“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生产消费模式,努力减少活禽市场交易行为,降低疫病传播风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推动H7N9流感防治工作开展。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兽医体系能力建设,健全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有效落实防治措施。适时组织开展防治效果评估,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积极推动净化和无疫区建设,确保按期实现防治目标。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依法明确家禽生产经营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为重要抓手,综合利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流通监管、宣传教育、惠农补贴政策落实等多种手段,推动落实免疫、改进动物防疫条件等防疫主体责任。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对家禽养殖场开展分类备案管理。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支持开展H7N9流感综合防治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实用技术,提高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提升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能力。其中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病原学初筛和初步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血清学检测、病原学检测、区域性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趋势研判能力。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规范化建设,严格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开展实验和研究活动。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将H7N9流感预防、控制、扑杀、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配合加强相关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统筹安排防治资源,引导社会资源投入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针对性,引导公众科学理性消费。指导从业人员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升疫病防治能力和自身安全防护能力。动员协会、企业、养殖者和消费者等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家禽H7N9流感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