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农村的发展前景是十分广阔,越来越多的人把目光瞄向了农村,也有很多有志之士已经投入到了农村的建设中去,乡村必将振兴。农村的宅基地也是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在这里就梳理了一下关于这方面的知识,也许不能全面借鉴运用,但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1、城郊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3、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限额。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统归集体所有,农民对集体土地享用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也就是说,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而是仅归农民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民将住宅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由乡镇政府审核,县政府批准,村里没有批准的权利。农村村民应持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证明材料,村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调查表、宗地图、地上附着物等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材料等,向县人民政府国地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程序
1、需建住宅的村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另外需引起注意的是,农民在申请宅基地使用权时,一定要根据所在地的有关具体规定先行申请,待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