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并发布《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对规范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
关于印发《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79号)、《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建房[2018]2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区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印发你们。请各地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或有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
联系单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燕斌联系电话:0991-2822710
联系单位: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人:池明联系电话:0991-2811521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