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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布最新通知,不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

2018年10月22日 15:19来源:人社部办公厅点击量:0

近日,人社保发文了,要求不追缴2019年1月1日前的社保欠费!这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

划重点:

1.2019年1月1日前社保要平稳过渡到税务局管理,1月1日前社保不做追缴

2.官方不追缴不代表员工的利益不受保护,员工仍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2019年1月1日后社保必然会严格稽查,依托金税三期和金保二期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

4.今后放管服的趋势是建立自查自纠平台,对个人或企业的管理依托于司法体系、信用体系三位一体的生态型系统。今后政府的重点以服务为主,以查代管的模式,减税减得少,查税查得严将是今后的主旋律。

看完以上内容很明确了吧,不追缴社保,正式给所有人都吃一颗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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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人社部16日发布了《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列举了六种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的情形。具体有哪些?

《意见》指出,社保“黑名单”将实行“谁列入、谁管理、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意见》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将其列入社保“黑名单”: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四)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且拒不整改的;

(五)负有偿还义务的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或第三人,拒不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指出,社保“黑名单”信息将被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备忘录》规定,在政府采购、交通出行、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纳入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同时《意见》指出,被纳入社保“黑名单”的失信主体,经办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督促失信主体在3个月内整改。整改到位后,失信主体可提请经办机构确认,经办机构应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社保“黑名单”;整改不到位的,经办机构应启动警示性约谈程序。经办机构应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失信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记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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