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安县政府印发了关于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范围包括千岛湖镇新安东路351号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总建筑面积2818.8平方米。签约期限:2018年11月31日前,搬迁期限:2019年6月31日前。
关于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征收决定
淳政发〔2018〕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新安东路和龙门路交叉路口拓宽工程是加快千岛湖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交通网络的民生工程,已列入县政府投资计划。为做好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已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并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作出征收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目的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351号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总建筑面积2818.8平方米(具体范围以本项目房屋征收红线所示征收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
五、征收实施期限
签约期限:2018年11月31日前;
搬迁期限:2019年6月31日前。
六、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七、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九、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移动淳安分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新安东路和龙门路交叉路口拓宽工程是加快千岛湖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区域交通网络的民生工程,已列入县政府投资计划。为做好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千岛湖镇新安东路351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房屋,总建筑面积2818.8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7楼。
征收工作办公地址:千岛湖镇环湖北路655号5楼(淳安县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64822357。
三、征收实施期限
签约期限:2018年11月31日前;
搬迁期限:2019年6月31日前。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
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和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及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未经登记建筑的面积及用途以调查、认定和实测为准。
五、日常办公设备、设施的迁移费
被征收房屋室内的日常使用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等设备、设施迁移费用,由评估机构在进行房屋装修评估时按实际收费标准一并评估确定。
六、征收评估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用房、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林木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二)被征收人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及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用由依法设立的通信产业设计中介机构评估。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通信产业设计中介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由于被征收人原因不能选定评估机构的,征收部门通过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四)评估机构开展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一)、(二)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杭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征收非住宅安置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一)货币补偿。
1.用地手续:县政府按被征收房屋所属的土地性质在千岛湖镇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同类土地,由被征收人按土地出让规定手续办理出让并进行自建,或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3.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林木补偿费:征收范围内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附属设施、林木等补偿金额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4.移动通信设备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用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5.临时安置:由县政府提供周转用房用于被征收人重建期间的临时过渡,直至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机器设备可以正常使用、运行为止。具体过渡方案由县机关事务局明确。
6.按时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评估价)的下列比例给予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补偿总价在1000万元(含)以内的,按10%奖励;补偿总价在5000万元(含)以内的,其中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6%奖励;补偿总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中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3%奖励。
7.补偿、奖励款的支付:①上述第2、3、4项补偿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双方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②上述第6项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实际搬迁腾空交付房屋(经征收部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二)产权调换。
1.安置用房:县政府按被征收房屋所属的土地性质,和被征收人所属的行业发展需要,将原行政服务中心房屋(新安东路555号)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
2.产权调换面积与价格结算:产权调换面积原则上不少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按同一时点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3.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装饰装修补偿金额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4.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林木补偿费:征收范围内属于被征收人所有的附属设施、林木等补偿金额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5.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重置费用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
6.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及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评估价)3%的奖励。
7.补偿、奖励款的结算方式:上述第3、4、5、6项补偿款和奖励款由房屋征收部门在产权调换房屋时一并纳入产权调换面积结算。
八、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及搬迁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起诉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二)因此次搬迁要求无缝对接,不会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在补偿方式中不考虑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
(三)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淳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
县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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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