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粮食局、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各项规定,切实抓好预案组织实施。
一、启动时间
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
二、启动条件
启动条件为当粮食市场收购价格持续3天低于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且当市场收购价格上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要及时停止收购。
三、收购标准
1、最低收购价粮食的质量标准从国标五等及以上提高到国标三等及以上,四等及以下的粮食由各地组织引导市场化收购。
2、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小麦和稻谷,由各地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四、补贴范围:
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其中实际种植面积核实范围为省辖区范围内玉米、大豆和水稻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五、补贴力度:
据消息,今年东北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力度将有变化,其中玉米补贴将有一定调减,而大豆补贴标准将大范围提高,最高可高达500多元一亩。
六、补贴发放时间:
根据政策,补贴发放时间原则上10月底前发放。各地具体发放时间根据工作进度可能略有不同。
七、自然灾害理赔:
如果在收获季节发生自然灾害,有关地区要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核灾足额理赔,对发现不履行约定赔付责任以及少赔、惜赔等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从严从快予以处理。
八、重点防范“打白条”等坑农害农行为
1、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粮食收购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收购流程管理、强化“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的防范措施。
2、重点防范“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买卖“人情粮”、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3、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涉粮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