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不动产登记是一件重要又复杂的事情,毕竟牵涉到各方利益,因此在登记的过程中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那么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必须本人到登记部门现场吗?包括未成年人吗?
1、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的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一般提供身份证即可,如果是代为办理,还需要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例如,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等;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主要用于证明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相关关系的其他人的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请人是否必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申请?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要求,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询问。
具备技术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留存当事人到场申请的照片。
未成年人是否应当到场申请登记?
未成年人应当到场,参与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所必须履行的询问程序,向登记机构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在未成年人如实表述自己愿意申请相关登记的真实意愿并由登记机构记载在询问笔录中后,其他涉及具体不动产登记办理的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由其监护人代为做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由于智力发育的问题,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般情况下不能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结合《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修订的初衷来看,应当认为无须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