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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将要赔偿

2018年09月20日 09:33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点击量:0

近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我省正式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这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举措。9月19日,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方案作解读。

按照方案,今年我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扭转“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局面,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制度保障。

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相比中央方案,我省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实际。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4、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这是方案的一大原则,体现了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损害必赔。那么,生态环境受到了损害,谁有赔偿义务?谁有索赔权利?根据方案,除法律规定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同时,方案列明了四川省政府及21个市(州)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李岳东介绍,政府有权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其中省政府可以指定国土厅、环保厅、住建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州)政府亦可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对跨市(州)的生态环境损害,由省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下一步,我省将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实施办法》等配套办法,全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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