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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自治区6000元/户,盟市、旗县2616元/户

2018年09月18日 11:0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点击量: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出台《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明确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四类重点对象为重点补助对象。

补助标准分为资金补助标准、拆除重建补助标准、维修加固补助标准。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每户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盟市、旗县分别按照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对因无力自筹改造危房的四类重点对象,原则上由旗县政府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进行改造。对有一定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的四类重点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补助金额总和,不低于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的标准予以补助。C级危房维修加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

关于印发《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

内建村〔2018〕471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财政局、扶贫办,包头市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建村〔2017〕19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危房改造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加大对无自筹能力深度贫困户的倾斜支持力度,现结合我区实际,根据农户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制定了《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9月4日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

二、改造方式

按照改造方式分为维修加固、拆除重建两类。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支持具备条件的D级危房进行除险加固,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三、分类补助标准

(一)各级资金配套标准

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每户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盟市按照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旗县按照每户2616元的标准配套。原则上,自治区当年下达各地的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各盟市、旗县要全额落实配套资金,统筹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分类分档补助。

(二)拆除重建补助标准

一类补助标准:对因无力自筹改造危房的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则上由旗县政府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进行改造,各地可根据当地的财政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兜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

二类补助标准:对有一定住房建设资金配套能力的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则上应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四级补助金额总和,不低于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维修加固补助标准

C级危房维修加固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给予补助,上限不超过当年中央、自治区两级补助金额总和,各地可根据房屋维修部位和实际成本,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

四、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按照《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调剂结余补助资金用于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不得将结余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在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五、其他

各地可依据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以及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不同情况,结合当地改造方式、建设成本需求和年度任务资金总额等,进一步细化分类补助标准,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差异化补助政策。

本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3年。原《关于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分类补助标准的通知》(内建村〔2014〕63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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