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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附申报、认定及扶持条件)

2018年09月17日 09:37来源:黄埔区政府点击量:0

为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黄埔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及扶持。

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

(穗埔农林规字〔2018〕1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大力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我区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业厅关于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粤农〔2014〕310号)、《广东省农业厅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农场认定和目录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农办〔2016〕88号)、《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农业局关于做好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和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工商联〔2015〕2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及扶持。

第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配合。

第四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依据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我区家庭农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经营者原则上应是拥有黄埔区农村户籍、年满18周岁、农场所在地在黄埔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转制社区居民)或其他连续十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农转非”人员。

(二)家庭农场应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常年雇工指在家庭农场受雇期限年均9个月以上或按年计酬的雇工)。

(三)家庭农场用地应是依法取得、合法拥有、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土地,可以是家庭承包经营土地,也可以是经营权流转获得的土地或租赁土地。流转的土地必须具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且土地流转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能保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管理方式先进,土地产出高,经济效益好,经营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对周边农户具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产品基本能实现订单生产和销售。

(五)家庭农场类别和经营规模:

1.种植类家庭农场。粮食、蔬菜、水果种植和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等土地经营面积应不低于50亩,药材、花卉等其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或农业设施大棚面积应不低于20亩;

2.养殖类家庭农场。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水产养殖面积不少于5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50万元;从事特种养殖业(不属《关于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里所指畜禽)的,年收入达到150万元以上。

3.根据《关于划定黄埔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知》,我区全区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从事通告中所指畜禽养殖的,不予认定。

(六)家庭农场的名称规范格式为“黄埔区+街镇名+字号+家庭农场”,并符合国家关于经营主体工商登记管理的规定。

(七)家庭农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申请认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符合家庭农场认定条件的农户自主向农场所在地的镇(街)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原件;

2.土地承包、土地流转或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家庭农场经营者资格证明和户口本、固定从业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4.农户基本情况介绍(从业人员情况、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情况等);

5.从事特种养殖业的须提供相关养殖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6.申请办理家庭农场认定的,应当先到区工商部门登记窗口办理名称预先核准,领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二)镇(街)初审。由各镇(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报人的情况在所属村(居)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各镇(街)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有异议的,各镇(街)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区级审核和认定。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相关镇(街)对申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家庭农场名单报区政府认定,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政府认定意见,进行家庭农场登记、建档,并颁发《广州市家庭农场认定证》和牌匾。

区家庭农场的认定可常年申请,集中受理。每年8月30日前上报的申报材料于当年受理,8月30日后上报的申报转入次年受理。

第七条 鼓励需要取得市场主体资格的家庭农场,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类型由申请人根据生产规模和经营需要自主选择,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四种类型之一。经登记的家庭农场申请变更、注销手续的,应当依据相应主体类型的有关登记法规办理,并于10个工作日内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价。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由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证书,并建议经营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3年内不再受理其家庭农场认定申请:

(一)取得家庭农场资格认定后,不直接组织农业生产和经营,或转包、转租经营的;

(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获得家庭农场认定资格的;

(四)经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测评价,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认定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的。

凡有上述(一)、(三)情形的,除追回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补贴、奖励)外,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九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的日常业务的监督管理,区发改局、财政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税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对家庭农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经认定、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可优先享受国家、省、市、区有关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项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经认定、监测合格的家庭农场,对其连片流转农村土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进行补贴,对其在同一行政村区域内连片经营土地面积达50亩(含50亩)以上的,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的,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附件1 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埔农林规字〔2018〕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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