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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成都市青白江区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的实施意见

2018年09月03日 09:22来源:青白江区政府点击量:0

为提升监管效率,激发创新创业,促进城市治理,改善城市民生,青白江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的实施意见。其中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违法行为也将被查处。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提升监管效率,激发创新创业,促进城市治理,改善城市民生,催生新经济快速成长,进一步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第684号令)、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8〕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的相关要求,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新任务和新情况,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创新监管方式,综合治理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鼓励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二)总体目标。按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的新理念、新原则、新要求,建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属地负责,全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区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三)监管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查处分工原则

1.无证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无证有照,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而从事经营活动;二是无证无照,指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三是无证无须照,指无须取得营业执照的行业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而从事经营活动。

凡是涉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无证经营,由相应领域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只涉及一个部门行政许可(审批)的,由该领域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改为备案的,由原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行业主管部门对其查处职责范围的经营事项,原则上实行属地负责,国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许可(审批)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采取措施。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与行政处罚职责。

2. 无照经营:指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无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活动。

3. 特别规定: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区政府办《青白江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青府办发〔2018〕5号)的规定负责查处户外公共场所(含户外公共场所的双限区域)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成都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实施细则》查处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专业加工服务者违法行为。

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居民楼下“开墙打洞”等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查处。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

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按规定开展联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及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由省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查处。对牵头部门有争议的,由成都市青白江区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解决。

(3)各部门具体许可和监管职责按照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11号)规定的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和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执行,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省市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五)分类引导处理原则。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体现以人为本。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处理。

1. 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2. 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安全、危险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其依法规范,鼓励合法经营。

3. 在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4. 对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屡教不改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调整成都市青白江区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规无办),区规无办设在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

(七)建立无证无照发现查处机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现由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区级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巡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第一时间与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对接,明确为新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由辖区所在地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形成新增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基础信息台账后一并抄告至区级相关牵头部门和区规无办。区级相关牵头部门负责对抄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并依法查处。核实及处置情况及时回复至区规无办和辖区乡镇(街道)或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牵头部门、乡镇(街道)和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形成各自范围和职责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监管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区规无办负责收集汇总各单位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监管情况,形成全区无证无照经营户监管台账。

(八)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认真履行“双告知”职责,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许可(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许可(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市场主体办理注册登记后,行政审批部门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及时告知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认领相关信息,依法履行查处和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遏制无证经营行为;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不在区级层面的,由对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信息抄告至上级部门。

(九)切实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责。负责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和行业分工,改革审批流程,明确监管职责,建立配套监管制度,主动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行政许可(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审批)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许可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确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督促市场主体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对主管行业承担起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

四、工作要求

(十)强化文明执法。各部门应当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实行事前介入、跟进指导,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审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要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故意刁难、设置障碍、乱收滥罚、野蛮执法等违法违纪行为,推进查处部门执法行为标准化、规范化。

(十一)强化信息共享及信用约束。通过青白江区企业信用信息协同监管系统和“成都信用网”等平台,各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强化信息互联共享。同时,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并依法予以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十二)强化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诚信自治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职能部门应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三)强化督查考核。对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核发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吊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发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以及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四)附则。本《实施意见》中,结合我区行政许可(审批)职能集中到区行政审批局,审批权与监管权分离的实际,凡是涉及到区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原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成都市青白江区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

2.成都市青白江区市场主体许可经营事项监管清单

3.成都市青白江区无证无照经营户监管台账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8日

附件1

成都市青白江区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

联席会议

为规范我区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经区政府同意,调整成都市青白江区规范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席会议。

一、主要职责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研究分析我区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监管工作;通报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有关情况;组织开展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联合执法;协调解决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的有关问题。

二、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区政府副区长 何丽

成    员:区信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局、区科经信局(区新经济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政府金融办)、区人社局、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统筹城乡和农林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新旅游局、区卫计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安监局、区政府法制办、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中心)、港管委、区欧管委、区工管委(区智管委)、区房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供电公司、区烟草专卖局,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同时抄报区政府办。需要区政府决定的事项,由牵头单位向区政府报告。

(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监管。

(三)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职责范围内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贯彻落实联席会议任务,及时处理经营性无证无照行为监管工作中需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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