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烈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元/年)
根据残疾等级划定不同标准,因战致残的调整为每年8910元至80140元;因公致残的调整为每年7620元至77610元;因病致残的调整为每年25440元至75060元。
2、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元/年)
调整为烈属每年2544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年2185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年20550元。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元/年)
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55570元;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为每年25070元。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27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8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85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不低于121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55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93元,市县财政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2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5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4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10元。
四、以下条件退役人员
(一)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8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60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80元,省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20元。
(三)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88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440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220元。
(四)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52.05元。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35元,省和市县财政分别每人每月补助8.53元。
(五)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此外,从2017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