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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黑龙江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办理政策如何?有哪些条件和资料要求?

2018年08月29日 15:32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根据我国《草原法》,如果是由于工程建设要征占草原的话是必需要办理征用使用草原许可的,那么2018年黑龙江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办理政策如何?有哪些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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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黑龙江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办理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06月29日修订)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黑龙江省草原条例》(2005年08月19日通过)第十七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工程实施前由用地单位依法支付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第十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草原改为其他农用地。因项目建设确需将草原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应当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支付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当年草原应有收益以及承包经营者进行草原建设和改良的实际投入;占用基本草原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植被恢复费。第十九条因地质普查、勘探、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第二十条占用草原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由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二十九条项目名称: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二、黑龙江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材料齐全、真实;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黑龙江征用使用草原许可办需要哪些资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原件1份)

2、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书面意见。涉及规模化养殖用地的项目,需要明确养殖规模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原件1份

3、发改、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4、草原权属证书(复印件应包括证书所附方位图)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原件一份

5、草原使用权单位关于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使用权归村集体的,需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1份)

6、如以实行承包合同制,提交承包合同(不必要)

7、用地补偿协议,附有样表,必上传

8、拟征用使用草原的方位图,方位图应当采用西安80坐标系,标明所占区域的面积、拐点坐标及中央子午线等(原件或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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