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宁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不少朋友就要问了2018-2019年南宁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多少?如何申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南府规〔201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切实保障南宁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各县由现行的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0元。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各城区(开发区)、横县、宾阳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5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由现行的每人每年3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800元。
三、资金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各县(区、开发区)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超过自治区补助部分的,优先从各县(区、开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历年结余中解决,也可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通过盘活同类存量资金统筹解决,仍有不足的由各县(区、开发区)通过当地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四、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合作,切实做好民生保障资金的测算、筹集、审核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有效期两年。《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6〕2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7〕31号)同时废止。
2018年7月31日
南宁市低保申请办理材料如下:
1.《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
2.城市(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并提供户口本原件进行查验
5.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有账号页面)复印件(属于银行卡的,为银行卡正面复印件),并提供存折(银行卡)原件进行查验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复印件,并提供房产证原件进行查验(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7.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南宁市低保申请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城市居民于每季最后1个月5日前,农村居民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前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特殊情况,经县(区)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范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范形式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齐、不整全部材料。
3.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需要异地调查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民主评议和公示: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调查核实情况、民主评议意见和审核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和相应的单位(小区、自然村屯)公示7日。
5.审核:公示无异议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区)民政部门。
6.核对:县(区)民政部门或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收到送审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需要异地核对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7.抽查和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抽查,情况属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批准的,进行公示;不批准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8.公示:村(居)委会将县(区)民政部门审批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第二次公示7日。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
9.发放:村(居)民无异议后,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按月将保障金直接支付到低保对象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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