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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针对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2018年08月10日 11:33来源:互联网点击量:0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标准怎么计算、如何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是否还可以转为职工养老保险……

参保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8月9日,省人社厅就此次政策调整中公众特别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啥调整?

国家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等政策作了禁止性规定,我省作出相应调整

“这次政策调整是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的。”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008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且允许劳动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6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降低缴费基数下限等政策作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各地加强基金征缴。根据规定,我省上述政策也应作出调整。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次根据国家要求进行政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个大的变化是,不管多大岁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只要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就只能从征地方案批准的次月逐年缴费,不能往前补缴。缴满15年且达到养老金领取的年龄条件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该负责人说。

二、政策衔接

对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

“这次政策调整对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待遇不产生影响。”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大龄和超龄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调整后的政策确定了“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一是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二是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及以上,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生活补贴的标准如何确定?这位负责人介绍,生活补贴标准按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生活补贴条件时,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当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指数0.6的参保人员计发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间的差额确定,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

他进一步举例:假如张三是一个55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调整后的政策,张三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他享受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100元。但是按调整前的政策,张三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他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就是1000元,那么这1000元与100元之间的差额900元,就是张三应享受的生活补贴。又因生活补贴“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增而增加,随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增而等额抵减”,因此,假设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调增了20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没有变,那么张三享受的生活补贴则增加20元;如果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未调整,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增了20元,那么张三享受的生活补贴则抵减2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征地农民自愿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政府就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也不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同时,此次政策调整后,还将停止执行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通过一次性补缴费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那么,居民养老保险是否还可以往职工养老保险转移?

“居民养老保险仍可转为职工养老保险。”上述负责人表示,按国家规定,这次政策调整并不影响居民养老保险往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只是原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再通过补缴费的方式计算为职工养老保险年限,但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以并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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