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惠及全区273.43万退休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以及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
据介绍,2018年内蒙古调整基本养老金,是企业退休人员第14年连续调整待遇,也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三次同步调整待遇。这是国家在经济增速放缓,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面对养老保险发展的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保障和改善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国家规定:2018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总体水平按各省(市、自治区)机关事业与企业退休人员2017年养老金加权平均水平的5%进行调整。对于我区来说,此次养老金调整惠及全区273.43万退休人员,其中,机关事业退休人员47.3万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26.13万人。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8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现将我区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二)挂钩调整
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7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1.8%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7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1.8%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
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一)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暂由原渠道支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后再进行结算。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