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增值税改革中,个体工业户征收有何政策调整?起征点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改革中,个体工业户征收有何政策调整?
由于个体工商业户一般实行定期定额的简易征收管理办法,原先从事商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商业以外的个体户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依照国务院新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那么,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业户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这也将直接减轻个体工商业的税收负担。
国税部门的起征点是怎么规定的?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数量界限的起点。即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规定起征点主要是为了适当照顾应税收入较少的纳税人,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可以适当缩小征税面,降低税收成本。体现了征税的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例如目前福建省的增值税起征点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5000元;应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起征点为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200元。
哪些税收优惠是与福利企业直接相关的,有何具体规定?
1.在增值税方面,福利企业可享受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即每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主管国税机关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2.在所得税方面,福利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即福利企业有安置残疾人员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福利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