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那什么是征地?被征地群众在国家征地过程中如何行使相关的权利?
什么是征地?
1.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除了农村村民建房或者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就涉及到将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的问题。
2.征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依法审批通过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农民依法给予补偿,将土地所有权性质转变为全民所有的过程。
被征地群众在国家征地过程中如何行使相关的权利?
1.在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上报审批之前,由县、区国土部门把拟订征地方案,即拟征收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用途、补偿安置标准等书面通知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共同对拟征收的地类面积进行初步确认,并明确告知被征地村集体与农民有就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申请听证的权利。
2.在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严格履行“二公告一登记”程序,即征地公告、对被征收土地分户进行地类确认和面积丈量登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增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在被征地村村委会所在地公开张贴,告知征地批准文件,拟征收土地座落,面积、建设用途、实施征地方案的单位等;征地公告发布后,由县、区国土部门或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乡镇政府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座谈会,进一步说明征地依据、面积、四至、开发用途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方式,认真听取被征地村干部和农民的意见,耐心做被征地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在争取多数群众理解和支持的基础上,组织对被征收土地分户进行地类确认和面积丈量登记,经双方复核无误后签字确认;再依据征地丈量登记和《征收土地方案》中核定的补偿安置标准,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提出异议的,及时受理,认真复核,发现差错,坚决纠正。
3.我市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和实行用地报批前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申请听证制度,被征地农民可依法申请听证,对征地涉及其自身权益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笔录是政府审批征地方案的依据。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程序具体为:
1.拟订征地方案;
2.提出征地申请;
3.批准征地;
4.发布征地公告;
5.办理补偿登记;
6.公告征询补偿安置意见;
7.支付应缴税费款和补偿安置费用;
8.交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