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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人均建房自筹资金标准有变化

2018年08月06日 11:57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点击量:0

日前,广西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调整包括人均建房自筹资金标准: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0.25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搬迁对象的,在自筹额度内每人降低0.1万元;属于安置到边境0—3公里的免除自筹资金;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低保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少于1.2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8〕7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脱贫攻坚政策体系,做好与中央脱贫攻坚政策有效衔接,更好地满足脱贫攻坚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完善我区脱贫攻坚有关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

(一)关于《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1.将第二点中“(二)严格程序,精准认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2017年修订)》”。

2.将第二点中“(三)明确标准,严控质量”的“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严控建筑面积,无自筹能力的危房户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及以下的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5人和5人以上的人均建筑面积严控在18平方米以内;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面积控制”修改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在满足基本居住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贫困户经济承受能力,避免因超面积建房背负过多债务而返贫。原则上,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人均13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下农户(不含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5人及5人以上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不宜超过人均18平方米。无自筹能力、由财政全额补助的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其中,5人及5人以上农户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按人均13平方米的下限控制;面积误差为5%。修缮加固危房户不受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限制。各市、县可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气候特点等实际,制定细化面积标准”。

3.将第二点中“(四)整合资源,分类补助”的“修缮加固的按对应的补助标准给予减半补助”修改为“维修加固的补助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县户均补助的70%”。

(二)关于《脱贫攻坚移民搬迁实施方案》。

1.将第一点“一、目标任务”中的“2016—2020年,全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万人”修改为“2016—2020年,全区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71万人”。

2.将第二点中“(一)明确扶贫移民搬迁重点对象”的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修改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扶贫办,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3.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3.控制安置点住房建设标准和建设成本”的“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需要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单人户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5人户以上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占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人均和户均建(购)房成本分别控制在4万元和1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修改为“按照‘保障基本’原则,纳入中央和自治区搬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公寓房安置的,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以实际享受政策人口计算)。严格区分住房与产业用房,凡是以‘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产业用房只能在城镇、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和重点特色村镇的安置点规划建设,其他安置点不允许规划建设。要合理控制产业用房数量和规模,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筑面积。产业用房建房资金由自治区及各相关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各渠道资金予以支持,但不得使用国家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产业用房不计入搬迁户住房面积,产权和建设资金一定要分清,不能作为搬迁户产权。人均建(购)房成本控制在4万元以内。超过上述标准建设增加的投资,自治区不负责筹措,由项目县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4.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4.实行差异化建(购)房补助”的内容修改为:“4.人均建房自筹资金标准。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超过0.25万元。属于人口较少民族搬迁对象的,在自筹额度内每人降低0.1万元;属于安置到边境0—3公里的免除自筹资金;确实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农村特困人员、孤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低保贫困户,经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免除自筹部分。非建档立卡搬迁人口每人自筹建房资金不少于1.2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工作管理局、扶贫办、财政厅,各市、项目县人民政府)”

(三)关于《脱贫攻坚旅游业发展实施方案》。

1.将第一点“一、目标任务”中的“2016—2018年,实施旅游扶贫三年行动计划,550个村全部启动旅游扶贫开发建设,带动9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动47万人脱贫。2019—2020年,继续完善贫困村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实现11万人脱贫,力争全区通过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带动33万人脱贫”修改为“全面实施广西旅游乡村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指导全区150个有资源、有条件、有意愿的贫困村屯,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积极创建旅游品牌,全面扩大旅游消费,辐射和带动一批贫困人口增收”。

2.将第二点中“(二)统筹安排,分批推进旅游扶贫开发。(三)创新投入机制,多渠道支持旅游扶贫开发。(四)推动项目建设,帮助贫困户依托项目建设实现脱贫。(八)发动旅游企业,开展企业帮扶”的内容,合并修改为“(二)发挥旅游关联带动作用,搭建贫困户创业就业平台。积极推动重大旅游项目落地贫困地区,为贫困劳动力创造直接就业机会。引导贫困户采取土地流转、房屋资产入股、门票分红等方式实现增收。鼓励贫困村将优势资源转化为经营资产,依托旅游重大项目、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型特色小镇和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等旅游核心吸引物,自主创业,举办民俗表演,开办农家乐、林家乐、渔家乐等旅游经营项目,销售当地特色旅游商品,为贫困户提供更多的创业机会。动员旅游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帮扶,开展‘旅游扶贫·奉献爱心’旅游扶贫专题招聘活动,不断拓展贫困户就业渠道”。

3.将第二点中“(七)加大奖励扶持,推动乡村旅游产业规模壮大扶贫”的整段内容修改为:“(三)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多渠道保障旅游扶贫工作。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扶贫资金政策,统筹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有旅游开发条件的贫困县发展乡村旅游,助力脱贫攻坚。持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对贫困县新创建、带动贫困人口脱贫成效显著的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100万元、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奖励50万元、五星级农家乐奖励20万元、四星级农家乐奖励10万元。贫困县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通过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拨付到县级财政。整合部门和社会资源,举办各类乡村旅游与旅游扶贫专题培训班,提升贫困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为旅游扶贫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撑。(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4.在第二点中“(三)持续加大支持力度,多渠道保障旅游扶贫工作”之后增加以下内容:“(四)总结推广,着力培育旅游精准扶贫示范项目。加强贫困地区旅游扶贫典型培育,鼓励和组织贫困地区积极申报国家组织实施的‘景区带村、能人带户、公司+农户、合作社+农户’等旅游精准扶贫示范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旅游发展委、扶贫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关于《脱贫攻坚贫困户小额信贷实施方案》。

1.删除第二点中“(二)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的“对确无经营能力但又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按照‘量化到户、股份合作、入股分红、滚动发展’的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扶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用获得的小额信贷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

2.将第二点中“(三)发挥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的“当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时,可以使用县级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部分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商定”修改为“当金融机构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时,可以使用县级风险补偿资金,贷款损失部分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按一定比例承担,具体比例按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7〕58号)执行”。

3.删除第二点中“(四)落实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的“按照先收后贴的原则,由承贷金融机构向贷款户正常收取利息,并汇总上年全部贴息资金,代贫困户向县级扶贫、财政部门统一申请贴息补助,扶贫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审定后将上年贴息资金拨付到贫困户惠农补贴账户。各地可探索财政部门直接贴息给承贷金融机构,减少贷款户先缴纳利息再申请补偿的环节”。

4.删除第二点中的“(六)规范扶贫互助资金管理使用。扶贫互助资金采取政府、企业、帮扶单位和社会组织(个人)捐资、注资、多元开放的融资方式,扩大资金总量。允许扶贫互助资金作为担保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来源,撬动金融机构贷款,放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广西保监局)”

二、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5号)

(一)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的“1.加大各级财政预算投入。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来宾、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县(市、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修改为“1.加大各级财政预算投入。自治区本级和百色、河池市及片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贺州、来宾、崇左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15%以上,其他县(市、区)按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当年年初预算数计算,扶贫投入按年末实际执行数计算)”。

(二)删除第二点第一小点中“3.增加政府债券资金投入”的“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模式注入有关平台公司,承接贷款融资专项用于扶贫”。

三、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关于加快推进屯级道路等四类脱贫攻坚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2号)

(一)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1)屯级砂石路。路基宽度4.5米,路面宽度3.5米,铺设砂石厚度不小于15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最大纵坡10%以下;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修改为“(1)屯级砂石路。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面层砂石厚度不小于12厘米,压实砂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0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最大纵坡10%以下;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按照《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T51224—201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关规定,结合道路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实际地形进行设计、施工”。

(二)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2)屯级硬化路。路基宽度4.5米,硬化路面宽度3.5米、厚度18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最大纵坡10%以下,两边培路肩宽各0.5米;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修改为“(2)屯级硬化路。原则上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硬化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面层水泥厚度不小于15厘米,压实砂石基层厚度不小于10厘米,平面转弯半径不小于15米;最大纵坡10%以下,两边培路肩宽各0.5米;合理设置涵洞、边沟等排水设施和错车道;临崖、临水、急弯等危险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按照《乡村道路工程技术规范》(GB/T51224—2017)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相关规定,结合道路建设的实际需要以及实际地形进行设计、施工”。

(三)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3)产业基地道路。用于机动车运输的产业基地道路参照屯级砂石路建设技术标准执行”修改为“(3)产业基地道路。砂石基地路参照屯级砂石路标准执行,硬化基地路按照屯级硬化路标准执行”。

(四)将第二点第一小点中的“3.操作流程。建立项目库→编制年度(批次)计划→县(市、区)政府或有审批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财政评审→招投标(发包)→公告中标单位及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协议)及告知项目所在地乡镇→落实监理→现场管理(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受理、现场决策)→验收(工程质量、工程量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审计)结算→归档”修改为“3.操作流程。建立项目库→编制年度(批次)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财政评审→招投标(发包)→公告中标单位及发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协议)及告知项目所在地乡镇→在项目所在地乡(镇)、村、屯进行公示→落实监理→现场管理(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受理、现场决策)→验收(工程质量、工程量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审计)结算→归档”。

(五)将第二点第二小点中“1.技术标准”的内容修改为“1.技术标准。(1)水质。感官性状良好,无异色、无异味或异臭,水体清洁干净。(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35升。(3)方便程度。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可折算成取水的水平距离不超过800米或垂直高差不超过80米)。(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

(六)将第二点中的“(四)扶贫产业开发项目。主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扶持,包括种养类和非种养项目两类”修改为“(四)扶贫产业开发项目。主要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家庭农(林)场等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扶持,重点扶持县级‘5+2’个、村级‘3+1’个特色产业项目,包括种养类和非种养项目两类”。

(七)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的“4.管理要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检查。鼓励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和财政资金、土地入股分红等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实施扶贫产业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与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农户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涉及入股、分红等资产投资性项目,明确财务公开、利益分配、股份流转、退出补偿等约束条款。建立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和年终总结报告制度”修改为“4.管理要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项目计划、实施、验收等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定期开展检查。鼓励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形式和财政资金、土地入股分红等资产收益扶贫模式实施扶贫产业开发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分别与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农户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涉及入股、分红等资产投资性项目,明确财务公开、利益分配、股份流转、退出补偿等约束条款。严禁在未实施扶贫产业项目或阶段性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将产业发展资金直接发放给贫困户。建立扶贫产业开发项目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和年终总结报告制度”。

(八)将第三点第一小点中的“2.严格入库项目条件要求。入库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一定质量和深度,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并具备开工条件”修改为“2.严格入库项目条件要求。加快项目前期工作,第二年要实施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11月底前完成审定及入库。入库项目前期工作必须达到一定质量和深度,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手续(包括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评价等前置审批手续),并具备开工条件”。

(九)将第三点第三小点中的“3.建立投资计划调整机制。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项目,或开工后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增加内容等的项目,及时进行计划调整,将资金安排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本专项内已开工项目或是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属于国家‘戴帽’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国家对口部门调整投资计划;属于国家切块、由自治区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调整投资计划”修改为“3.建立投资计划调整机制。对不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项目,或开工后由于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原因导致进度严重滞后,以及擅自超规模、超标准、增加内容等的项目,及时进行计划调整,将资金安排用于其他符合条件的本专项内已开工项目或是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属于国家‘戴帽’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对口部门申请调整投资计划;属于国家切块、由自治区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的计划,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直接调整投资计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按照‘四到县’要求由县级审批下达项目计划,如有项目调整,必须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项目调整文件报市、自治区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对相应的项目进行信息更新”。

四、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80号)

(一)将第二点“二、试点范围”中的“支持和鼓励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遇县)、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的面上县,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5号)有关要求,以县为主体,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自主开展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修改为“支持和鼓励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含享受待遇县)利用自治区以及市县列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统筹整合试点。其他面上县,按照《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

将第五点中“(四)规范操作程序”的内容修改为“(四)规范备案程序。试点贫困县要依据县级脱贫攻坚规划,并根据上年度实际收到的列入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额度,科学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对报备同意的方案,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考虑到纳入整合范围的资金规模年初难以确定,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程序,于每年8月31日前向自治区、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自治区层面重新履行审核程序后,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通报自治区有关部门”。

五、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

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不作为扶贫项目完工报账结算的前置条件,但各市、县要求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申请拨付资金的项目,必须将项目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修改为“各市、县不得强制规定将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也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六、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脱贫攻坚8个实施方案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3号)

(一)关于《脱贫攻坚水利基础设施实施方案》。

将第一点“一、目标任务”中的“到2020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120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54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8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80%左右,水质达标率力争达到65%以上”修改为“到2020年,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再解决约47万贫困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全区54个贫困县农村集中供水率总体达到83%以上(含本数)、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总体达到80%以上(含本数)”。

(二)关于《脱贫攻坚鼓励企业参与工业扶贫开发实施方案》。

将第二点中“(六)实行贫困劳动力用工补贴”的“贫困地区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企业所在地财政筹集的就业资金中列支。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每户一次性补贴3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修改为“自治区内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或社会组织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企业或社会组织所在地财政筹集的就业资金中列支。企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按每户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同级财政预算资金中列支”。

(三)关于《脱贫攻坚教育帮扶实施方案》。

1.将第二点第四小点中的“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每个贫困县办好1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到2020年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标准”修改为“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中职学校布局调整后仍保留县级职中的县办好1所新型中等专业学校,到2020年基本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办学标准”。

2.删除第二点第七小点中的“3.将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

(四)关于《脱贫攻坚卫生帮扶实施方案》。

将第二点中的“(五)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到达90%的,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单位:自治区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修改为:“(五)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立足现行医保制度,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及其他补充保障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予以特殊保障。在严格费用管控、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收费标准、规范转诊和集中定点救治的基础上,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补助后,通过财政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措施,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含本数),大病、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含本数),所需经费由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广西保监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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