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要求按照“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原则,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意见》自8月15日起实施。
《意见》要求,依法依规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范围和对象。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要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按照持有被征收的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核定。
《意见》强调,做好参加社会保障人数确定工作。各地应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要将行政村或自然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数量。
《意见》要求,按照“人地对应”确定参保人员名单,严格管理。各地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意见》强调,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被征地农民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