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促进长春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7月30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内容显示,所有在售的商品房(含现房)须向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申报销售价格后方可销售,否则不予网签。未申报过销售价格的项目,须补充申报价格。该《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早在今年5月份,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长春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材料中增加商品房预售价格内容,申报价格将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政务网上面向社会公布。
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8年6月,长春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1.6%;同比涨幅10.2%;其中环比涨幅在70个大中城市中排名第16位。
通知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