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10号)和《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鹿政办函〔2016〕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强化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机制、全面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经区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1月25日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开展自查。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组织自查,填报自查报告表,形成自查报告,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15日前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送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自查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考核年度次年1月份,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查报告、市(区)级掌握督、交办事项等有关情况,采取抽查等方式,对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当场询问、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住建等部门掌握的情况,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的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日常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以及国家、省、市对我区考核时的抽查情况等,进行考核评议,形成年度考核报告,报区领导小组审议。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其中,A级9名,C级1名。本年度无所属工程建设项目或被考核项占比较少的部门,视其相关工作落实情况定级,但不作为A级评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显著;
2.考核得分排名在全区前9名,且未发生考核等级为C级情形的。如果考核得分前9名有C级情形的,按得分情况依次顺延,确定9名A级等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2.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
3.发生3起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4.在国家、省、市对我区考核抽查中因存在重大扣分项对我区考核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妥善解决重点督办欠薪案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6.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本乡镇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的;
7.有多个乡镇发生上述问题,考核得分排在后1名的确定为C级。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领导小组向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通报,并抄送区委组织部,作为对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需要问责的问题或线索,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区领导小组同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区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区领导小组对该乡镇或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乡镇或部门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和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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