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芦山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芦阳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芦山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芦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8日
芦山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 号)和《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集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意向的函》(川保监函〔2017〕314号)以及《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雅办函〔2017〕188 号)要求,结合芦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精神,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总体方向,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下的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二)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为地震巨灾保险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建立健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机制,推动地震巨灾保险合规高效运行,确保取得实效。
2.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在风险管理、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和营业网点等方面的优势,为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提供承保理赔服务,转移地震巨灾风险。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3.自愿参保。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持续有效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工作,不断提升城乡居民的地震巨灾保险意识,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4.财政支持。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城乡居民的参保成本,为更多城乡居民提供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5.保障民生。按照民生优先原则,以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害原因,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震灾害风险保障需求。助力精准扶贫,为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基本保额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三)目标任务。结合芦山实际,按照国家整体规划,从政策支持、配套措施、专业风险管理等方面分步骤、分阶段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逐步形成具有芦山特色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体系。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100%参保。
二、主要内容
(一)保费补贴机制。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每户2万元。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按照基本保额参保时,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40%的保费支出,各级财政给予 60%的保费补贴〔其中:省级财政承担 30%,县财政承担30%〕。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 50%,县财政承担50%〕。投保居民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超出基本保额以外的参保保费,由投保人个人承担。
(二)承办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成员单位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承保工作。具体的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衔接等问题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保险内容。
1.开办区域。县域内全面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2.保险标的。保险单中载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3.保险期限。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期限为1年。
4.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2万元/户、基本保险费为68元/户;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为5万元/户,基本保险费为54元/户。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构最高保额100万元、砖木结构最高保额10万元、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额为6万元。
5.保险责任。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 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保险标的在连续 168 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6.投保数量。一户居民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但仅有其中一处房产的一份基本保险费享受财政补贴。
7.赔偿处理。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保险标的破坏等级属于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8.保险标的、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严格按照《四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试用版)》执行。
(四)协同承保机制。为确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持续稳定运行,应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开展工作。县民政部门应向保险机构提供经县、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所属村(居)委会核实后的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人员信息,保险机构根据人员信息逐户开展签单工作。保险机构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地震保险承保情况,据实申请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各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单签发机构。
(五)共同防灾防损。保险机构应积极发挥保险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作用,主动排查承保房屋风险,通过参与研发和运用抗震新材料、新技术等,配合政府开展承保房屋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积极对接、依托我县现有地震灾害应急和救灾机制,开展理赔应急演练,完善服务网络建设。保险机构应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结合专业灾害评估和房屋损坏鉴定标准及结果,认真履行理赔服务职责,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六)纠纷调处机制。针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可预见事件,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保险机构配合县人民政府予以化解调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提供政策指导并协助化解矛盾纠纷。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芦山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县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委农工委、县发经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建和住房保障局、县防震减灾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金融办、县文新广局、县政府应急办、县残联、县气象局、财保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职责分工:
1.县委农工委负责协调指导农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开展。
2.县发经局负责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协调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3.县公安局负责在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过程中,提供城乡居民的基本信息。
4.县民政局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特殊参保人员清单,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为保险机构理赔工作提供相关服务。
5.县财政局负责牵头落实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县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督促、指导相关工作及时足额划拨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
6.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协助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7.县规建和住房保障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居民住宅抗震设防实施及震后破坏程度等级评估、城乡居民住宅建筑结构类型认定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
8.县残联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特殊参保人员清单,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
9.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10.县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统筹推进全县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11.县文新广局负责指导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相关政策。
12.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应急保障。
13.县防震减灾局负责开展地震风险研究、风险区划制定、灾害数据分析整理以及未来灾害发展预测等工作,为保险公司承保理赔提供技术支持和区域地震灾害评估服务。
14.县气象局负责开展芦山县重大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气象资料分析整理以及气象灾害预测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灾害评估服务。
15.财保公司负责指导保险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
(二)保障资金投入。县财政局应按规定比例承担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建立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
(三)科学计划实施。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和推广政策,定期将落实推动情况报县政府。
(四)稳妥组织推进。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相关工作机制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各项任务,加强政府资源和保险资源的协调配合,提升社会公众的自然灾害防御意识及全社会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当国家巨灾保险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政策发生调整时,本工作方案随之调整,具体由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