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0日,东莞市民政局发布《东莞市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表示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年度内个人实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将按个人年度内实际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按实际自费金额给予救助
为进一步完善东莞市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重特大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机制,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市民政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了《方案》。
《方案》所称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对象(以下统称“二次救助”对象)是指因患重特大疾病,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的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方案》提到,针对上述对象的救助标准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个人年负担的总费用(含政策外费用)作为救助基数,申请对象年度内个人实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个人年度内实际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骗救助金 三年内不得申请
根据《方案》,“二次救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列入市、镇民政部门年度医疗救助预算。按照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市、镇分担比例负担。“二次救助”金按照预算内专项救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督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方案》规定,经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予以救助的,由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从专项救助金账户全额拨付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每年2月底前,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将上年度本辖区“二次救助”总金额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下拨到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
此外,针对骗取“二次救助”金的行为,《方案》也有相关惩罚规定。《方案》指出,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二次救助”金的,停止给予“二次救助”待遇,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责令退回骗取的救助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作为失信行为纳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救助金,擅自提高或降低救助水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原文内容:
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东莞市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实施方案》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我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我市重特大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机制,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东莞市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在2018年7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东莞市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地址: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楼402号室,电话:22832536,邮政编码:523000。截止时间以寄出邮戳时间为准。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jzjzywpeixun@sina.com
附件:东莞市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民政局
2018年7月10日
附件
东莞市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落实我市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我市重特大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机制,减轻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6﹞2号)、《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粤民发﹝2017﹞84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8﹞2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对象
本方案所称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对象(以下统称“二次救助”对象)是指因患重特大疾病,经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的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以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后个人年负担的总费用(含政策外费用)作为救助基数,申请对象年度内个人实际自费费用累计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按个人年度内实际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
符合“二次救助”条件的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二次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根据不同申请人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特困供养证、低收入证)等。
2. 东莞市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支付清单等医疗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未获得其他慈善救助、商业保险赔偿的承诺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必须的有关证明。
(二)受理
申请材料提交齐全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定救助金额,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政务公开栏、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以及村(居)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二次救助”对象、所属村(社区)、自付金额和“二次救助”金额等,公示期为7日。
(三)审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决定批准的,将“二次救助”金于次月10号前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中;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村(居)委会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且能出示有效证据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由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组织,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小组不少于5人,评议按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等程序组织,并公示评议结果。对评议未通过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四、资金管理与发放
(一)资金预算与分担。“二次救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道、园区)财政负担,列入市、镇民政部门年度医疗救助预算。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市、镇分担比例负担。“二次救助”金按照预算内专项救助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纳入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监督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二)资金拨付。经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意予以救助的,由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从专项救助金账户全额拨付到救助对象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每年2月底前,各镇(街道、园区)民政部门将上年度本辖区“二次救助”总金额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财政负担的部分下拨到各镇(街道、园区)财政分局。
五、法律责任与监督
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二次救助”金的,停止给予“二次救助”待遇,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责令退回骗取的救助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作为失信行为纳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社保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骗取医疗救助金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虚报救助金,擅自提高或降低救助水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民政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将“二次救助”政策、办事程序、救助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二次救助”工作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受理单位应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市民政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22832536(市民政局救灾和社会救助科),22832508(市民政局人事监察科)。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符合“二次救助”条件人员获得“二次救助”的,或经办人员不依照本方案办事的,可随时拨打上述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六、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2018年X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