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筠连县存量房中介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各中介服务机构:
由于存量房交易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当前存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所使用的合同不规范、交易资金不安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情况,容易引发纠纷。为明确存量房买卖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介行为,增强交易透明度,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等规定,结合当前我县中介市场运行状况,由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筠连县存量房中介服务暂行管理办法》,现将《筠连县存量房中介服务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该暂行管理办法施行。
筠连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筠连县发展和改革局
筠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筠连县经信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筠连县国家税务局
筠连县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筠连县支行
2018年2月28日
筠连县存量房中介服务暂行管理办法
登记号:JLDR-2018-02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
本暂行管理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款,包括首期房款、贷款等。暂不包括定金以及办理存量房转让所涉及的各项税、费以及存量房中介机构的佣金。
第三条 凡在筠连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存量房中介服务活动,均应当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存量房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筠连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介机构工商登记,依法查处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物价主管部门负责中介价格行为监管,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中介网站管理,依法处置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网站;金融、税务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存量房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业人员管理
第六条 从事存量房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存量房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四)有2人以上(含2人)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设立存量房中介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持下列资料到筠连县房产管理局物业和中介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一)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个人资料;
(五)聘用人员名册及个人资料、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业务、财务管理的相关制度;
(七)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等事项或者歇业、注销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报原备案的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筠连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第八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资格实行每年一检制度。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每年工商年度报告后持下列材料至筠连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一)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二)营业执照、收费明细标准(复印件);
(三)年度业绩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未经年检(审)或者年检(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存量房中介服务。
第九条 严禁任何中介机构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备案证书。一经查实,该证书作废,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存量房中介服务流程
第十条 从事存量房中介服务业务的,存量房中介机构按下列流程服务:
(一)个人委托存量房中介机构挂牌,挂牌期一个月,超过挂牌期自动摘牌。挂牌时中介机构需对房源是否符合房屋买卖要求进行核验。
(二)房源检验合格后,由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挂牌展示。
(三)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在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方的见证下签署存量房网签合同,并将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
(四)中介服务机构持存量房网签合同、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进账单等相关资料,送至房管局物业和中介管理办公室进行存量房网签审核备案。
(五)审核备案通过后,领取存量房网签备案合同,供买卖双方至筠连县房产交易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六)待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结后,由出卖方向房管局物业和中介管理办公室申请将监管资金划入网签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筠连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维护和管理存量房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含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子系统)。
(二)开立、公布和管理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制定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流程。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均参照存量房中介服务管理办法执行,交易资金一并纳入监管。
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存量房交易,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执业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交易双方当事人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额外收取服务费。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中交易监管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如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监管银行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出示证据证明监管账户性质,说明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的内容。
第十四条 监管程序
(一)自有资金交易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约定,由买受人将房款存入所选择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在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后,才能完成房屋交易管理和转移登记程序。交易双方完成房屋转移登记后,由出卖人申请划转交易资金。
(二)买受人办理银行贷款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之前应当将约定的房款存入所选择的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房屋转移登记完成、抵押登记完成后,由出卖人申请按照存量房网签合同约定划转贷款资金。
(三)筠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于申请撤回登记的,须认真履行职责,确认交易当事人到场申请,方可办理撤回登记,同时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并应及时删除转移登记信息。
(四)筠连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备案(自由交易)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交易)的,须认真履行职责,确认交易当事人到场后,方可办理撤销业务,以确保交易监管资金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下列房屋转让不提供资金监管服务:
(一)房屋产权交换的;
(二)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房屋权属的;
(三)房屋拍卖的;
(四)以房屋出资入股,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五)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
第十六条 交易终止及监管解除
(一)在房屋转移登记受理之前,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或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在约定期限内,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须到筠连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合同,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二)在房屋转移登记受理后,尚未完成载簿发证程序,交易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交易当事人须到筠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撤回转移登记手续,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筠连县不动产交易中心删除登记信息,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三)筠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决定的,筠连县不动产交易中心删除登记信息,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四)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证明房屋交易已解除或被确认无效,且房屋尚未完成转移登记的,买受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书证明单方提出退出监管账户。
(五)对符合交易终止条件的,由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过平台核实解除监管,将房价款退还给买方。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因交易纠纷造成交易中止或终止的,在交易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形成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前,交易资金监管部门暂停划转交易资金。
第十八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对交易当事人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存量房中介服务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受理业务,应当以机构名义统一受理,存量房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擅自将受委托的业务转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经委托人同意转托业务的,不得增加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存量房中介服务合同。
存量房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名称(姓名)、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
(四)中介服务收费的标准、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对中介服务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和设施,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房地产权属等情况如实告知委托方和合同他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
(二)从业人员姓名、照片;
(三)服务范围、内容、标准;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五)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六)投诉方式和途径;
(七)存量房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在服务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权属不清或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抵押、出租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二)超过营业范围从事存量房中介服务活动;
(三)存量房中介服务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兼职;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七)超过核定标准收费;
(八)采用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合同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完全履行,该服务机构不能收取或者不能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存量房中介服务合同为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当事人之间是否履约,不影响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与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财务档案,业务和财务档案中应当载明业务活动、费用收支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筠连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记录存量房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诚信、经查实的违法或者过错行为等,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筠连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