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企业和项目基本信息、销售信息和销售承诺等3大类11项50余条内容必须在销售现场公示。
《通知》要求,销售现场必须公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号、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商品房营销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还需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商品房营销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
《通知》明确,必须一次性公开每套房屋的性质、位置、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优惠折扣及条件、销售状况(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标记,并动态更新),一套一标。已销售的房源,必须标示与网签合同一致的实际成交价格。同时公示已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相关收费标准和依据。 市住建、物价部门将加大对属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检查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物价部门将按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附原文内容: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 庄 市 物 价 局
枣住建房字[2018]39号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
公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示内容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和项目简介: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等级、信用等级以及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坐落位置、占地面积、规划面积、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基础配套、总栋数、建筑结构等内容。
2、公示证件:①营业执照;②资质证书;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④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⑤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⑨商品房营销代理机构在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⑩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商品房营销机构销售商品房的,还需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商品房营销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
(二)销售信息
1、一次性公开每套房屋的性质、位置、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均应注明)、单价、总价、优惠折扣及条件、销售状况(待售、已售房源采用不同标记,并动态更新),一套一标。
2、已销售的房源,标示与网签合同一致的实际成交价格。
3、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名称及监管账户号。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5、销售负责人、销售人员的姓名、职务、编号、照片,销售人员在现场必须佩带标有姓名和编号的胸牌。
6、已填写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样本、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依据,代收代办费用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8、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设置抵押的,必须提供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9、展示销售模型的,必须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按比例制作,标明模型比例、制作依据,内容必须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
10、设有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标准等与样板房是否一致。
(三)销售承诺
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认筹、预定、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收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
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必须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销售,严禁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趁机哄抬房价。
3、不得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实行“零首付”购房或提供“首付贷”等场外配资。
二、信息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应自商品房销售之日起至全部销售完毕止。所有公示信息应设置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遵循全面、真实、准确、有效的原则,做到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二)公示信息一般应采用信息公示牌(栏)或公示台形式进行公示。
(三)公示的销售信息应与网签信息一致,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应与实际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四)商品房公示信息及宣传单、推介书等宣传资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的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六)充分发挥协会职能。研究制定信息公示的规范标准,引导广大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展示方式、保证展示效果,提高展示水平。探索建立协会统一制作,免费推广的模式,结合各企业销售现场实际进行合理布局,集中整齐排列设置。
三、加强信息公示监督管理
(一)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物价部门应加大对属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现场信息公示的检查监督力度,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二)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信息公示的,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暂停网签备案手续,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住房城乡建设、物价部门将按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公示查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枣庄市物价局
201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