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顺府办发〔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南充市人顺庆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的意义
我区属于自然灾害、地质灾害频发地区,特别是近年来,历经汶川、芦山、九寨沟等几次大地震后,出现地质疏松、危岩增多、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诸多灾害隐患,抗灾自救及对自然灾害的灾后补偿工作异常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清醒认识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作为稳定社会、保障民生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总体方向,建立健全政府引导下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地震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三)工作目标
首年参保率力争达到30%以上(其中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100%参保),到2020年,力争参保率达到50%以上。
(四)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在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加强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推动地震巨灾保险高效运行。
2.市场运作。以商业保险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运用相应的保险技术,有效转移巨灾风险。重视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完善防范和化解风险机制,保障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稳步推进。
3.自愿参保。持续开展地震巨灾保险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地震巨灾保险在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和防灾减灾工作中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地震巨灾保险意识,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地震巨灾保险。
4.财政支持。建立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地震巨灾保险参保机制,提升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制度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实行地震巨灾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降低居民投保成本,为更多城乡居民提供地震巨灾保险保障。
5.保障民生。按照民生优先原则,以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害原因,以居民住宅为保障对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地震巨灾风险保障需求。助力精准扶贫,为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提供基本保额的地震巨灾保险保障,防止“因灾致贫、因灾返贫”现象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地震保险基金
按照《四川省财政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金〔2015〕126号)相关规定执行,基金筹集由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计提资金充实地震保险基金。
(二)保费补贴机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7〕97号)统一规定,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城乡居民按照基本保额参保时,由投保人个人承担40%的保费支出,省财政提供3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提供30%的保费补贴;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涉及的基本保额参保保费由财政全额承担,省财政提供50%的保费补贴,市区财政提供50%的保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财政先行全额承担,次年市财政按照区财政补贴的10%给子奖补。
(三)保险承办机构
根据全国统一规定,由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负责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将南充市列为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复函》,人保财财险南充市分公司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的首席承保人,具体牵头负责有关工作,具体份额划分、业务财务对接、财务核算、承保管理、理赔衎接等问题均按《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执行。
(四)保险方案
1.保险标的。保险单中載明地址内的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不包括室内装潢、室内财产及附属建筑物。
2.保险期限。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分年续保。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农村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20000元/户、保险费为22元/户,城镇住宅保险基本保额为5000元/户、保险费为9元/户。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超过部分无效。其中,钢混结枃最高保险金额100万元,砖木结构最高保险金额10万元,其他结构(如土坯)最高保险金额为6万元。
4.保险责任。破坏性地震经国家地震部门发布的震级M4.7级(含)以上且最大地震烈度达到Ⅵ度及以上的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滑坡、堰塞湖及大坝决堤造成的水淹。保险标的在连续168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5.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处理等相关内容统一执行《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方案》《四川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条款》。
(五)协同承保机制
各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向保险机构提供经乡(镇、街道)政府及其所属村(居)委会核实后的农村散居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贫困残疾人等特殊优抚群体人员信息,保险机构根据人员信息逐户开展签单工作。保险机构按季向区财政局报告地震巨灾保险承保情况,据实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划拨到保单签发机构。
(六)共同防灾防损
保险机构应积极发挥保险防灾防损和风险管理职能,主动排查承保房屋风险,通过参与研发和运用抗震新材料、新技术等手段辅助政府开展承保房屋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积极对接并依托四川省现有地震灾害应急和救灾机制,开展理赔应急演练,完善服务网络建设。保险机构要在政府统一指挥下参与抗震救灾工作,结合专业灾害评估和房屋损坏鉴定标准和结果,认真履行理赔服务职责,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七)纠纷调处机制
针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可预见事件,经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保险机构配合区政府予以化解调处。南充市顺庆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主动提供政策指导并协助化解纠纷矛盾,确保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规建局、区国土分局、区政府法制办、区政府应急办、区气象局、首席承保人中国人保财险南充市分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的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安排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由区财政局(区金融办)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部门工作职责
1.区财政局(区金融办)负责协调解决区级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办和各相关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督査督办,按年度进行考核通报,统筹推进全区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牵头落实地震保险基金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应由区财政承担的补贴资金。
2.区发改局负责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协调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3.区民政局负责向保险机构提供特殊参保人群清单,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承保工作,为保险机构理赔工作提供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报告服务。
4.区国土分局负责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5.区规建局负责指导开展城镇居民住宅抗震设防实施及地震灾害安全性评估、城乡居民住宅建筑成本测算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
6.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7.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参与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政策的制定,提出政策建议,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应急保障和纠纷化解服务。
8.区气象局负责开展全区重大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气象资料分析整理以及气象灾害预测等工作,为保险机构承保理赔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灾害评估服务。
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南充市分公司具体承办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工作,做好宣传解释、承保出单、查勘定损、赔款支付等相关工作,并及时总结和汇报工作推进情况。
(三)资金投入保障
区财政按比例承担相应保险费补贴,建立地震保险基金,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并建立健全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