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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8年07月06日 15:01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第二次监测合格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单。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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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成立日期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依法纳税,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在3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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