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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调整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标准、病种有哪些?附申请流程

2018年07月06日 12:00来源:土流网整理点击量:0

为更加精准救助贫困大病儿童,缓解有重大疾病患儿贫困家庭的经济压力,江苏省重新修订“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修订之后的《细则》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儿童范围以及救助病种,提高了救助标准,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儿童——摄图

一、救助对象、条件

救助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本省户籍、患重大疾病、18周岁以下;

2.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3.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4. 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超过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自负金额是指,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住院费用及单张2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超过医保报销封顶线不予报销的部分纳入救助范围,因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未办理转诊手续等原因导致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金(含福利彩票公益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其他合法来源的资金。

三、救助标准

根据申请救助患儿家庭经济状况对个人医疗费用自负金额,即个人住院和门诊总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医疗救助、大病保险及其他社会救助等余下部分,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一)孤儿和父母监护缺失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6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42%,救助上限为10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20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8%,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资金救助上限制定。

(二)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患儿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但不超过设定的救助上限。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35%,救助上限为8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5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5%,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三)低保边缘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省、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资助40%。其中,省级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28%,救助上限为6万元,进行骨髓移植、器官移植等重大手术的患儿,经申请报批后当年度救助上限为12万元;市、县(市、区)慈善救助资金救助自负部分的12%,救助上限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募集情况并按比例参照省级救助上限制定。

儿童——摄图

四、救助病种

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癌症)、先天性心脏病、克罗恩病、脊柱侧弯、胶质母细胞瘤、脑膜炎、器官移植及骨髓移植等。

五、申请程序

(一)患儿监护人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经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项目将按年度复核受助患儿情况。跨年度首次申请除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外,另须提供“经济状况证明”。年度内再次申请仅需提供“救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县(市、区)慈善总会审查核实申请人情况,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初步核算救助金额,于每月月底前将患儿申请材料纸质件及申请、资金结算汇总表电子档分别报市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

(四)市慈善总会接到申请后及时调查审核患儿相关情况,研究确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复核救助金额。省慈善总会审核申请材料,并复核救助金额。

(五)市慈善总会在次月10日前将审定同意救助的患儿申请、资金结算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省慈善总会。省慈善总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比审核患儿情况,上报救助对象不符合省级慈善救助条件的,省级儿童大病慈善救助项目将不予资助。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苏民福〔2010〕19号)废止。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治疗费用按照本细则实施救助。2017年12月31日前费用按照原细则(苏民福【2010】19号)文件实施救助,2018年9月30日止将不再接受2017年12月31日前费用救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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