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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乐山市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年07月05日 13:45来源:乐山市政府点击量:0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规范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

(一)明确规划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镇(乡)、村规划的管理和编制,坚持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先行,建立以县域乡村建设规划为依据和指导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体系,与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部门专业规划相协调,鼓励多规合一,到2018年努力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所有村庄都应编制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提升规划水平。结合当地实际,努力打造自然山地型、平坝田园型、城郊融合型的风貌单体设计,突出地方特色。风貌设计要充分尊重历史和当地人文因素,着力打造一批独具川西民居特色的建筑,避免乡村城镇化。建筑高度应随地形变化,在不同地域建筑高度有所区别,富有层次,原则上不超过3层;建筑材料要根据建筑风格而选用材料,所选的材料和环境具有协调性,且经济环保;建筑色彩应有主色调,并在主色调系列的基础上局部变化。

(三)打造村庄亮点。提倡集中居住,在因地制宜基础上提高集中度,以“20至30户”小集中为主,集中安置度原则上不低于40%。结合易地扶贫搬迁、彝家新寨和特色村落等,各县(市、区)每年要打造1至2个幸福美丽新村示范点,经市住建局规划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条件成熟的县(市、区),每个村要有1个以上村庄聚居点,可通过新建或依托原有行政村改扩建,同步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二、强化建设监管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房建设的监管主体,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地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对该区域新建农房进行审批。农房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除利用原宅基地进行农房建设外,易地分散选址由各县(市、区)严格审核把关,做好选址安全性评估。引导农户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鼓励统规统建。农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二)严格政策标准。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经济适用”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且户均自筹不超过1万元,农村廉租房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其他类型新建农房原则上人均宅基地面积3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下的每户按3人计算,4人的每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每户按5人计算),人均住房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附属用房),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是质量安全监督的责任主体,要组织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农村住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等主要部位实行全程监管并做好记录。新改建农房高度3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跨度6米及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施工。各县(市、区)要指导各乡(镇)严格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技术巡查制度,提供技术力量支撑,推荐使用合格环保绿色建筑材料。

(四)确保住房安全达标。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农村住房安全认定和竣工质量验收办法,确保住房安全。对无县域乡村规划和村庄聚居点规划、选址有安全隐患、不按图施工、无资质人员或施工单位建房、易地扶贫搬迁人均住房超过25平方米或户均自筹超过1万元、建筑材料不合格、基本功能和配套不完善、主要部位无监管记录等行为之一的,视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成立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体制,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专项推进,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县域乡村和村庄聚居点规划、农房选址、户型设计、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村庄规划,落实建房监督管理职责,组织竣工验收,建立农房档案等。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设计符合当地实际的施工图和户型图,提供规划、监理、施工等方面技术和人才支撑,指导乡镇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市住建局要会同市发改委、市扶贫移民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对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定期督促巡查,建立动态台账,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落实。

(三)加强乡镇力量。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聘请第三方监理等方式,增强乡镇技术服务力量。每个乡镇配备1至2名乡村规划师和乡镇建管员,加大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每个村培养2至5名农村建筑工匠。

(四)严格督促考核。实行“每月一调度、半年一督查、一年一考核”。将农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任务,对按期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任务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或追责。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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