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集体土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威府发[2018]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威远县集体土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已经2018年4月13日十四届县委常务委员会第87次会议和2018年4月9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远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6日
威远县集体土地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
为保护被拆迁安置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住房供给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安排部署,根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府发〔201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办法适用范围
(一)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按相关程序批准,对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进行货币化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二、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
(二)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前,由威远县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与被拆迁安置户先行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安置对象、安置面积、房屋拆除时限、找补款结算等进行明确。该协议中不再约定安置还房建设地点。
(三)由威远县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与被拆迁安置户,根据已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货币化安置单价,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政策等,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在《货币化安置协议》中明确不再修建安置房进行还房安置,即货币化安置后,被拆迁安置户不再享有实物还房安置的权利。
三、货币化安置单价
(四)货币化安置单价,根据威远县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委托的实施主体,通知被拆迁安置户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之日的上月,项目所在区域普通商品房销售均价确定,一个项目只能统一确定一个货币化安置单价。
(五)销售均价由县房管部门负责确定并发布。
四、货币化安置款、奖励和补助
(六)货币化安置款等于货币化安置面积乘以货币化安置单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安置面积为货币化安置面积。
(七)自通知被拆迁安置户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之日起,在3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出被拆迁房屋的,按货币化安置面积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
(八)以被安置人员为单位,按照货币化安置单价,给予被拆迁安置户每人5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住房补助。
(九)以被安置人员为单位,每人发放3600元作为鼓励购买新房的维修基金、产权证办理及税费等补助。
(十)以户为单位,按货币化安置面积×1元/平方米×12月×10年的标准计算,给予被拆迁安置户一次性物管费补贴。
(十一)以户为单位,一次性支付被拆迁安置户一年过渡费。
五、货币化安置款、奖励和补助的支付
(十二)货币化安置款、奖励和补助经审核后,由威远县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及时足额支付给被拆迁安置户。
(十三)被拆迁安置户应按照《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约定,及时与威远县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或其委托的实施主体结清所有款项。
六、其他规定
(十四)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工作由威远县土地统征和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关单位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实施。
(十五)本办法由威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威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远县集体土地全征全转农转非人员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威府发〔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