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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昭化区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018年07月03日 11:36来源:昭化区政府点击量:0

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昭化区政府印发了关于广元市昭化区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昭化区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元坝镇、柳桥乡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昭化区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七届区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广元市昭化区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广元市昭化区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用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广元市昭化区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用地范围:元坝镇、柳桥乡(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

二、征收实施单位

区征收办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元坝镇、柳桥乡承担本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公安分局、区经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区林业园林局、区规划分局等职能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

(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

(四)《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0号);

(五)《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农房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暂行)〉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54号);

(六)《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

(七)《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公布执行广元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函〉》(广国土资函〔2014〕329号);

(八)《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昭化区元坝镇等三乡镇农房拆迁货币化安置范围及补偿标准的批复〉》(广府办函〔2015〕134号);

(九)《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36号);

(十)2018年2月27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我市新一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标准。

四、征收土地补偿与安置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由区征收办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其分配、使用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由区征收办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其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由区征收办直接拨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再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给个人。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地上附着物的类别和数量以现场调查和经各方签字认可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为准,公示时间为7日。具体补偿金额在调查登记公示期满后,按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进行作价计算,并在被征地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对被征收人实施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区征收办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水利、管线等设施不予补偿;由集体或个人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政府投资部分不予补偿;相关政策文件中未明确的补偿项目或未明确补偿标准的,由双方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坟墓的搬迁安置,原则上进公墓或实行集中安置,实行集中安置的由区规划分局、元坝镇、柳桥乡负责选址集中安置地点。有主坟墓按标准补偿后自行搬迁到指定坟地,无主坟墓由元坝镇和柳桥乡负责组织搬迁。集中安置建新坟地或进公墓所需资金由区征收办纳入征收成本,费用由双方协商或专业机构评估确定。

2.畜禽水产养殖场、砖厂、瓦窑、沙场等合法建设企业的搬迁,对企业投入的建(构)筑物、附属设施按相关政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并据实对企业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由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其中涉及到畜禽水产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方案由区农业局出具审查意见。

3.成片规范种植园的补偿,可由区农业局出具规范种植标准、区国土资源分局审定后,按现行政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或对种植园内由种植业主进行农业设施建设(如土地整理、水渠、生产道路等)的投入单独补偿,再对其种植园内的苗木按种植株数依照现行政策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若有政府投入资金,应在补偿总额中予以扣除。

4.风景园林树木、名贵树种及苗圃的搬迁,按搬迁费用给予补偿,搬迁费用由专业机构评估,区林业园林局出具审查意见后予以补偿。

5.专项设施的迁改,由区征收办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分项制定专项迁改方案,其迁改补偿费用由区财政局财评或中介机构评估。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省、市、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文件规定,依法对应安置人员进行社会保障安置。元坝镇、柳桥乡负责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后3个月内,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正常婚姻、出生、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部队复员或转业未安置人员以及刑满释放等户籍登记人员)提交“农转非”及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的人员名单,经村、乡镇、区农业局、区公安分局审核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征收办,由区征收办牵头办理户口“农转非”和社会保障参保手续。

五、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补偿标准,由区征收办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依法按程序进行补偿。

1.对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的房屋按文件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对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城管局、区规划分局等部门予以合法性调查认定,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区征收办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

2.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的补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合法经营损失补偿、房屋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助、签约及搬迁奖励等。

3.被征收房屋主体、室内装饰装修、附属设施按相关政策文件标准予以补偿。室内装饰装修档次超过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中未包含的附属设施,由区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予以补偿。

4.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具有合法手续房屋用作经营的,在征收公告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合法经营手续的,根据纳税情况按相关规定标准适当补偿。

5.征收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房屋,按同类建筑结构的合法房屋补偿标准,按比例扣减已使用年限后补偿。

6.购买农村宅基地建房和购买小产权房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不予安置。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确属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可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

(二)房屋征收安置。对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照文件规定予以安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及家庭成员本项目采取“货币安置”为主、“还房安置”为辅两种安置方式。

1.货币安置

(1)本方案确定的货币补偿安置对象为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员,货币补偿安置后被征收人员不再享受其他安置。

(2)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人,按广府办函〔2015〕134号文件规定及2018年2月27日七届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的我市新一轮征收农村住房货币补偿安置标准,柳桥乡按17万元/人、元坝镇按18万元/人执行。

(3)安置费按照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发放。

2.还房安置

(1)基本原则。①被安置人可在昭化城区现有商品房源中选择“购商品房”还房,“购商品房”还房的经营性用房按照1:2的比例置换为住房方式进行还房;被安置人所选“购商品房”还房的住房及经营性用房置换的住房价格超出政府制定的基准价的部分由被安置的人员承担,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差价。②政府统一修建安置房,由被安置人在安置房房源中选房还房,选择政府安置房还房的经营性用房可按照1:2的比例置换为住房进行还房。

(2)房源及还房标准。①“购商品房”还房可在昭化城区现有“东方明珠”等楼盘中选择;政府统一修建的安置房或开发商代建房。②还房安置房按清水房标准交房,质量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3)还房面积差异找补。被安置人应选择与对应人口应享受安置房面积相近的安置房户型。被安置人选择“购商品房”还房按政策无偿还房建筑面积不够时,不够的建筑面积政府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政府确定的还房基准价执行;被安置人选择“购商品房”按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不够时,不够的建筑面积政府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政府确定的还房基准价减去该项目还房安置成本价格执行。被安置人选择“政府安置房”还房按政策无偿还房建筑面积不够时,不够的建筑面积政府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该安置房市场价执行;被安置人选择“政府安置房”还房按成本价购房建筑面积不够时,不够的建筑面积政府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该安置房市场价减去该还房安置成本价执行。被安置人选择的还房建筑面积超出政策规定部分的建筑面积由其按市场价购买。

被安置人未选择成本价购买住房和经营性用房,或者不愿按成本价格购买住房和经营性用房达到规定上限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政策,政府不再给予任何补偿。

(4)水、电、气、宽带、闭路电视的安装。①选择还房安置的不予补偿,还房时由业主单位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安置人自行负责安装费用。②整户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安装时的价格给予补偿,未安装的不予计算。

(5)还房安置的物业管理。被安置人需按住房建筑面积缴纳标准合理的物管费,对被安置人无偿还房和以房还房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由征收人补贴2年,成本价购买和市场价购买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应承担的物业管理费不予补贴。还房安置后未收取物业管理费的,不予补贴。

(6)还房安置的房屋产权办理。①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建房手续)的原件,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移交给区征收办。②城区商品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出让,若被安置人选择“购商品房”还房,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政府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如政府安置房土地使用性质为划拨,若被安置人选择政府安置房,同时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由政府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若被安置人不愿意缴纳出让金,则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性质的不动产权证书。③无偿还房和以房还房部分被安置人不承担契税、维修基金等办理产权登记所发生的费用,被安置人以成本购和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所发生的契税、维修基金等办理产权登记所发生的费用,由被安置人承担。不动产权证书由乡(镇)政府协助被安置人办理。

3.应安置人员确定

区征收办组织区公安分局、区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区国土资源分局、元坝镇、柳桥乡、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共同对被安置人员资格、安置方式和补偿标准进行会审,并通过公示后确认,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安置费用

(1)临时过渡费。被安置人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元/人·月。选择还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安置人实际搬离房屋之日起至交房之日后三个月截止;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安置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助。

(2)底层商铺补贴。根据《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建房主要用于解决农业人员居住,需拆迁农房中的商业铺面不得以经营性用房进行补偿。但城乡结合部农房大多建有底层商铺,对底层商铺按8元—12元/㎡·月的标准(根据地段确定)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时间与过渡费计算时间一致,房屋按相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及要求给予补偿。

(3)搬家补助费。按拆迁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

(4)奖励。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奖励。①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每户给予5000元的签约奖励。②搬迁及拆除奖。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离并交房拆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100元(上限不突破5万元/户,被安置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足50平米的按50平米/人补足计算)的房屋搬迁及拆除奖励,此项奖励分时间段进行,具体奖励金额以协议约定为准。

5.选房原则

选择安置房的顺序按照“先拆先选”的原则确定。具体为:若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完成拆除的,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约时间确定选房顺序。若被征收人未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搬离,则以实际搬离交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房屋产权人和户口及营业执照的锁定时间:以该方案公布之日止。

(二)征收工作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地上附着物调查登记情况及复核情况、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征收安置情况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被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由区征收办统一组织拆除。房屋拆除期间,任何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房屋拆除现场,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四)为了减小房屋建筑面积测量的误差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房屋建筑面积由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测量。测绘机构由区征收办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

(五)对相关文件中未明确是否进行补偿补助的项目,由项目征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六)本方案仅适用于中国西部(广元)绿色家居产业城项目。

(七)本方案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征收办负责解释,未涉及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释义:

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本方案指被征收房屋按国家建筑规范修建的房屋主体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包含辅助用房、生产性用房、阁楼等。

>>如有昭化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昭化区农村产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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